名    称 : 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公务卡、支票等结算方式的规定
  • 索   引  号 :BKB06K0211201400014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交政〔2014〕24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

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公务卡、支票等结算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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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公务卡、支票等结算方式的规定

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公务卡、支票

等结算方式的规定

各科室、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扩大公务卡和支票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结算,根据《东丽区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东丽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公务卡结算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决定在我局进一步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鼓励使用支票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结算。现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对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效应显现。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鼓励使用支票结算

1、各科、所都应严格执行天津市东丽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凡是纳入目录规定的强制结算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保留转账结算方式。

3、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是消费地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是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低于200元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虚假支出。

三是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是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支票结算的,应报经局财务科批准并登记备案,按照现金结算有关规定,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允许现金结算。

三、进一步规范公务报销行为

1、各科、所要以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使用支票结算方式要求为契机,申请报销时,除应提供消费发票外,还应提供刷卡消费POS机凭条,财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无法提供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的,一律不予报销,对符合使用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的情况,按照规定报销程序报销。

2、局财务科加强对各科、所报销业务的指导,从严控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支票结算的支出事项。各科、所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支票结算的项目,应事先报局财务科审核备案,报销时需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签批的票据,财务人员才能予以报销。

3、加强公务卡日常监督管理。局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要准确理解公务卡制度政策,熟悉公务卡使用方法,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形成公务消费主动用卡的氛围。局财务科应加强与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准确把握政策指导,有效做好区有关部门对我局公务卡结算制度的专项检查工作。

本规定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东丽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014年10月8日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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