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关于在东丽区外环线以外区域禁止投放共享电单车的通告 |
各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随后,市交通运输委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提出: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我市外环线以内区域(含外环线)不得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属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鉴于东丽区全域城镇化的实际,同时考虑车辆普遍达不到上牌上路标准,存在停放秩序混乱、交通安全隐患、火灾安全隐患、车辆电池污染、疫情防控消杀不及时等问题,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外环线以外区域参照环内禁止投放共享电单车的原则,即东丽区全域范围内,暂时不允许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随着共享单车企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届时将按照市场需求,再相应调整相关准入政策。
此前所有与本《通告》内容相抵触的相关要求,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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