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 |
津丽民函〔2022〕5号
为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76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津民函〔2022〕15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的工作部署,充分认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凭证;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制度,是民政部门履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的法定要求,是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有效抓手;开展抽查工作对指导督促志愿服务组织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抽查对象
区民政局将对区属标记为志愿服务组织的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情况进行抽查,力争2023年前实现志愿服务组织抽查工作全覆盖。
(二)明确抽查内容
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应当检查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技能培训、表彰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等。重点检查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内容等是否与志愿服务活动实际情况相一致;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行为进行记录与证明的行为,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在记录证明出具方面。检查志愿服务组织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验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阶段(2022年6月底前)
全面摸清本区内志愿服务组织的数量、分布、活动情况,建立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标识志愿服务组织的通告》(2021年12月5日),已标识志愿服务组织要全部列入抽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登记管理情况随时更新。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7至8月)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抽查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抽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
(三)分析总结阶段(2022年9月15日前)
对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归纳提炼工作模式、梳理分析困难和问题、完善下一步工作举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志愿服务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区民政局社区科作为抽查主题必要提高重视,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为抽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抽查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二)加强服务,提升能力。要通过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建立基础工作台账,切实掌握本区志愿服务状况,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团队)提供依据;结合“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工作,通过书面检查、实地走访、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提升其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引导其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加强宣传,推广典型。要加强《志愿服务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发掘推广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优秀案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东丽区民政局
2022年6月10日
(联系人:赵文奎王夏军;联系电话:8437547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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