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津丽民发〔2022〕18号
各养老机构:
现将《东丽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东丽区民政局
2022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发〔2020〕25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
东丽区行政区域内且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和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下同)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二、评价周期及时限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三、评价内容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一)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信息
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在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保护机构老人安全、维护机构用电用火安全、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工作自查等方面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进行照护等级评估、设置照护项目服务卡、建立住养老年人照护服务巡视制度、住养老年人健康档案一人一档、对失能老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活动等情况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标准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建立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工作操作规程,建立住养老人外出管理及外来人员来访登记制度,合同中应有各项收费、价格、结算方式等记载,有定期开展的满意率测评工作、老人膳食营养是否均衡等膳食质量检查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规模配备相应面积的娱乐设施、为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巡诊以及建设适合老年人的无障碍通道情况等检查信息。
四、评价等级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信用等级分为:AAA AA A级五星养老服务机构(901分-1000分),BBB BB B级四星养老服务机构(801分-900分),CCC CC C级三星养老服务机构(601分-800分),D级二星养老服务机构(600分以下)十个等级。
五、评价方法
依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指标要求进行相应扣分,最终确定评价分数。同一行为对应两项以上指标的,扣最高分。
六、评价程序
(一)确定参评机构
区民政局每年2月底前印发评价计划、确定参评机构名单,在东丽区民政局相关网站公示。
(二)信用评价
区民政局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机构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分数反馈给机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三)初评结果公示
初评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异议处理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信用评价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如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评价部门机构一次告知,并自收到补充证明材料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异议处理需要检验鉴定、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五)信息发布和共享
区民政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区诚信办,通过“信用东丽”网站共享信息。
七、评价结果运用
(一)东丽区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
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为A级五星养老服务机构(901分-1000分)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B级四星养老服务机构(801分-900分)实施正常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C级三星养老服务机构(601分-800分)及D级二星养老服务机构(600分以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二)对信用评价为A级五星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期限为一年,在信用记录周期内,可享有以下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各级选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4.对有融资需求的A级五星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推荐至天津市“信易贷”平台,积极提供与金融机构对接的通道;
5.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东丽”网站等平台进行重点宣传;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信用评价为B级四星养老服务机构,机构法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管理。
(四)对信用评价为C级三星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不予推荐;
2.签订并公开《信用承诺书》;
3.从严审核各类专项资金申请;
4.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信用评价为D级二星养老服务机构,除给予三星级养老机构的信用约束外,还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东丽”网站等平台公开其失信行为;
2.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评价要求
1.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2.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直接调整为“D级二星养老服务机构”。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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