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关于印发《东丽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负责动物防疫的相关部门:
为加强财政补助动物防疫等经费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及《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东丽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丽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东丽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补助动物防疫等经费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市、区三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以及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等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贯彻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并作出调整。
第五条 区财政局会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监督使用,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动物防疫等项目补助经费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安排建议、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实施绩效管理等项目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我区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积极推行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依据采购结果予以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免费供应。
第七条 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我市和我区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等补助,由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负担80%,区财政负担20%。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奶牛8000元/头,肉牛(耕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家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其中对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强制扑杀工作经费和无害化处理相关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对预防、控制、净化、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销毁的动物产品和饲料等物品,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总体按照80元/头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负担80%,区财政负担20%。对实施“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的,按照“谁处理补贴谁、谁收集转运补贴谁、谁上交补贴谁”的原则,对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和上交病死猪的养殖者分别补助30元、30元和20元。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每趟区财政另补助500元。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不包括对死胎、流产胎儿和强制扑杀的猪只。
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病害猪损失补助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头,其资金均由市财政承担。病害猪损失的补助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对象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受委托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单位。上述病害猪是指屠宰前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前经检疫确认为按国家规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病害活猪。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为1头生猪的标准确定相应补助。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亡的生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等方面。村防员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相关标准执行,另每人每月500元特岗津贴,并建立随调机制,补助除市财政外,其余均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条 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全市统一部署的动物防疫项目建设。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有关项目实施方案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的,经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等补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按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别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动物防疫政策任务。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应根据各支出方向具体补助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预算申请。申请包括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及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应于每年9月15日前提出预算申请。强制扑杀补助应分别于每年3月5日、9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动物防疫项目建设补助应严格按照相关实施方案要求时间提出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区级实施方案,提出下一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建议,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对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 “重大专项+任务清单”
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规定。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快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照《天津市农业农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9〕134号)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与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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