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 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区财政局、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东丽湖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办:
近年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东丽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津农委〔2024〕13号)要求,结合东丽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管护制度,制定《天津市东丽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抓好执行落实。
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东丽区高标准农田
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丽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津农委〔2024〕13号)要求,结合东丽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验收合格,并完成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入库管理的各类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包含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自筹自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区级监督、街道总责、村级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工作职责及责任人
第五条 明确监管主体。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落实东丽区高标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制定本区建后管护制度,按照我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规定指导做好资产交付;监督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按有关规定统筹建后管护资金,用于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工程设施损毁,管护主体无力进行大修或重建、又急需使用而必要支出的修复费;对建后管护负监管责任。
第六条 明确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推动落实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按有关规定提出管护经费申请或启动保险理赔程序申请,加强管护经费管理,开展建后管护日常检查和技术培训,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对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明确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经营主体责任划分约定,基本原则为“资产所有权人为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具体内容如下:已规模化流转并且由新型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建设的高标农田,由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依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约定);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或已规模化流转由区农业农村委、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经营主体作为建设单位建设并完成固定资产调拨的高标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主体全过程参与工程设施建设及验收的监督工作,筹集日常管护经费,对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农田道路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养管维护,对损坏、盗取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组织修复,对工程设施使用人的使用和养护进行监督,对工程设施的管护负全部责任。工程设施的资产所有权人为管护主体。
第八条 明确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指定管护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管护人员可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及问题上报等。
第九条 跨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固定资产调拨内容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条 承包经营高标农田的种植农户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实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区农业农村委、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加强高标农田工程设施排查工作,巡查工作实现“三个全覆盖”,即项目区全覆盖、工程设施全覆盖、管护责任全覆盖。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维修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可用、能用,有效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各级排查工作应做到 “应报尽报”,强化对本辖区内的工程设施的全面排查。对运行管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出现虚假排查、应报未报、整改不实等造成舆情、市以上通报等问题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程移交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主体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设施总量和分类工程措施明细,与工程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工程设施资产交付手续并签订管护协议。项目建设主体为街道办事处或其他经营主体(除已规模化流转并且由新型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高标农田建设项目完成管护协议签订后,报相关街道及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三条 对土地经营权已流转、管护主体授权土地经营权人使用和管护的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管护协议(含委托管护协议)应明确管护人员(单位)、管护范围、管护期限、管护经费筹集、工程保修期(或保险范围、保险期及申请理赔程序)、管护标准等内容。相关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四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有关规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智能及信息化等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应履行以下管护职责:
(一)工程设施达到管护标准。
(二)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管护人员的管护责任意识。
(三)采取组织人员队伍、委托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工程设施进行巡检、养护、入库、检修等日常管护。
(四)对工程设施损毁、设备丢失等问题,依法追究涉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组织修复。
(五)筹集日常管护经费。管护主体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的委托管护协议另有约定的,由管护主体按约定落实。
(六)对管护不到位的问题进行整改。
(七)管护协议确定的其他管护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
第五章 设施维修及修复
第十六条 管护主体的巡查和设施修复。管护主体全面负责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进行修复。
(一)设施损坏的修复。如因农机操作不当造成防渗渠道、管道等损毁;车辆超载造成道路、农桥、涵洞等碾压破坏;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安全防护设施、建筑物主体的破坏等。管护主体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组织修复。
(二)易损件的定期更换和维修。如因泵站、机电井、配电设备、变压器、节制闸等设施未定期采取防锈、润滑、更新配件等措施,造成锈蚀、磨损等影响正常使用等。管护主体应定期对易损件进行维护和更换。
(三)丢失设备的补充购置及安装。因变压器、电机、水泵、配电柜等高价值设备保管不到位,造成丢失等。管护主体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组织修复。
(四)农田沟渠的清理。已通过项目建设清淤的田间土沟土渠,因年经日久自然淤积或杂草等影响过水的,管护主体应及时进行清淤清理。
第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情况的,管护主体可按程序申请保修、保险或专项管护资金。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设施
1.质量保证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保证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则上不低于2年。
2.报修方式和途径。质量保证期内,管护主体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维修。也可通过天津市高标准农田申诉、举报、维修申报电话进行反馈。
3.质量监督。质量保证期到期前,区农村部门组织街道、管护主体等对工程设施质量情况进行排查,涉及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设施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
(二)在建管保险范围的工程设施
1.保险期限及保险范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管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2.报修方式和途径。对于纳入建管保险范围的工程设施,管护主体通过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报修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作为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修复申请。
(三)不在质量保证期、保险范围的工程设施
1.申请范围。在管护主体尽责履行管护责任的前提下,因自然灾害等造成个别工程设施损毁,需要大修或重建、急需使用的工程设施;经街道评估后,其他需修复的情况。
2.申报程序。因自然灾害等造成个别工程设施损毁,需要大修或重建、急需使用的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应第一时间向街道报告;其他需修复的情况,由管护主体向街道提出管护资金申请,提供具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养护情况表,街道组织现场评估。
3.资金安排。经街道现场评估后,符合管护资金支持范围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管护经费)有关规定,向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申请管护资金。因自然灾害等造成个别工程设施损毁,需要大修或重建、急需使用的工程设施,由街道按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有关规定,“一事一议”,急需急修,各有关部门应提供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管护经费
第十八条 积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多元化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一是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结余资金,优先用于以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承包收益的5%作为村级管护经费(鼓励通过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设立专款专用账户;三是受益主体承担相应的管护经费。
第十九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当。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承包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高标准农田设施使用费,缴纳费用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新模式。
第二十条 除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等财政性资金以外,通过其它方式筹集社会资金作为管护经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的工程设施,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结余资金中安排。其他渠道安排的管护资金,从其规定。
(一)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设施。
(三)在建管保险范围且在保险期内的工程设施。
(四)有关责任方承担修复责任并能够及时修复的。
(五)已在财政资金支持的有关项目安排的工程设施。
(六)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
第二十五条 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保证在使用期内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政策调整或管护制度需要完善调整时,另行修改下发,本办法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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