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120110MB1923237B/2023-00012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 文 字 号 :
  • 主 题 分 类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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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科室及直属机构:

现将《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8日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天津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配发执法服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证执法。

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六条  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着制式皮鞋,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着制式皮鞋,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着制式皮鞋,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制式皮鞋,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着装应符合下列风纪:

(一)保持执法制式服装平整、洁净,佩戴执法标志齐全;

(二)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染彩发,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浓妆、披发(过肩);

(四)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赤脚穿鞋、穿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做出搭肩、挽臂、揽腰、嬉笑打闹、高声喧哗等损害执法人员形象的举止和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执法人员已退休、辞职或调离市场监管部门的;

(三)执法人员被借用的(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五)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六)女性执法人员因怀孕不宜着装的;

(七)其他不得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九条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执法活动的,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十条  制式服装换装时间根据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统一确定。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常服或冬执勤服,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变卖制式服装及标志。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着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津市场监管丽〔2016〕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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