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科室及直属机构:
现将《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8日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天津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配发执法服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证执法。
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六条 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着制式皮鞋,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着制式皮鞋,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着制式皮鞋,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制式皮鞋,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着装应符合下列风纪:
(一)保持执法制式服装平整、洁净,佩戴执法标志齐全;
(二)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染彩发,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浓妆、披发(过肩);
(四)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赤脚穿鞋、穿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做出搭肩、挽臂、揽腰、嬉笑打闹、高声喧哗等损害执法人员形象的举止和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执法人员已退休、辞职或调离市场监管部门的;
(三)执法人员被借用的(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五)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六)女性执法人员因怀孕不宜着装的;
(七)其他不得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九条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执法活动的,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十条 制式服装换装时间根据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统一确定。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常服或冬执勤服,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变卖制式服装及标志。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着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津市场监管丽〔2016〕116号)同时废止。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