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19G0703200800004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价费字[1996]第20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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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报告的通知》及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均按本规定核定生活垃圾产出量,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按月计收。

三、收费办法。凡按规定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按以下标准收费。

1、生活垃圾产出单位应自行设置专用垃圾容器,垃圾产量按其容积每立方米折合0.5吨。

2、对不具备设置垃圾容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区别不同情况,按定额收费(详见附表)。

3、交由环卫部门代处理的大块混凝土处理费每吨由现行1元提高到10元,无害工业垃圾处理费每吨由现行2.5元提高到5元。

四、收费的管理

1、各区环卫部门需到所在区物价局统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2、环卫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标准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环卫部门印鉴。区环卫部门到所在区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票证领购手续。

4、该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佥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其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城市维护费支出不足,专项用于各区垃圾处理运营费支出和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

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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