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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安监局、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天津市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为继续开展好我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四个着力”的工作任务和区委、区政府“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区重点环保工作,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污染减排任务完成,为实现区委提出的“三四五六”发展计划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专项整治
1、在2009年重金属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对含铅生产和加工(包括蓄电池加工、回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清查。通过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相关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淘汰落后产能,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结合本地污染减排实际工作,确定环保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超标排放污染问题的整治
巩固2009年中小型工业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按照环保部和市环保局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我区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监督监管,摸清中小型工业企业排污状况,严查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批先建、偷排偷放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时化解环境隐患,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重点检查排放氰化物或汞、铅、镉、铬、砷等一类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和中小型化工、制药、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整治重点道路两侧中小企业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取缔、关闭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整治工作要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废水积存、无恶臭异味排放、无黑烟跑冒、无固体废物乱堆乱倒、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目标。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直至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东丽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狠抓落实。区政府成立十一个部门组成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戴东强
副组长:王学新、曹凤河
成 员:王志超 杨声远 徐雅春 王宝才 李洪艳
暴国正 魏忠胜 贾秋生 刘学刚 苑树军
赵 海
(2)成立办公室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东丽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志超兼任。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和编制本次行动的方案、报告、总结等相关文件;信息整理上报;协调落实有关方案的实施;检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分析情况,汇总问题上报领导小组。
各街乡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配合开展本区域内的环保专项行动。
2、强化部门分工协作
完善各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坚持联席会议、定期协调和联合办案制度,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反馈存在的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3、明确部门职责
区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区政府予以停产关闭;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区发改委、工业经委,要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采取综合措施,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清查,按规定实施淘汰;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区监察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着力解决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扰环保执法的问题,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问题,街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环保部门滥用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谋取利益等问题。对重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区建委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的督促和监管力度,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要限期整顿。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区市容园林委要进一步规范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依法对已建成的生活废弃物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严防二次污染。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区工商局要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安监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区水务局要做好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对设置在河道、水库的排污(水)口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排污(水)口门的情况档案,依法加大对违法设置排污(水)口及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在区建委的配合下,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区电力公司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街乡、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内中小企业进行全面自查,督促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
4、强化监管制度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继续充分发挥挂牌督办制度的作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严重污染环境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保证整治效果。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将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移送等好的做法制度化,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5、严格环境执法
区环保局要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严格按照环保部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合理地把握裁量尺度。对于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屡罚屡犯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处理好环境执法与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关系,既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又要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6、加强公众监督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29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2、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9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于6月21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
3、督查阶段(10月—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总结阶段(12月) 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责任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主要做法与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措施及工作计划,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后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于12月24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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