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改善我区环境质量,切实减少施工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环境保护申报手续。
二、有特殊建筑施工要求的,即超过规定时间施工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
三、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即早6:00至22:00。夜间运输和装卸必须在23时以前完成,不准鸣笛及大声喧哗,现场光照设备要避开居民住房。
四、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噪声限值。
五、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施工现场不准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如:起床吹哨、敲钟和敲其他金属物等。
六、施工现场不准焚烧任何废弃物,要建临时厕所,不准随地大小便。
七、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围挡施工现场周边,铺装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密闭储存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喷淋、遮盖或者密闭等措施带出现场;对施工中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清理、平整场地。
八、在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施工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者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九、要文明施工,控制施工噪声污染和扬尘污染。 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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