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升城乡环卫管理水平,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7〕165号)规定,就东丽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坐落在东丽区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及本区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外埠来津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5元;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月每户3元;
(三)外埠来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四)除上述情形外,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吨260元,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向辖区内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计量收费,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重按照每立方米0.26吨折算,并在收费票据中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垃圾产量、收费总额等事项。
享受国家定期优恤的优抚户和生活特困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可免交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方法
区城管委是本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收费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居民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以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
四、收缴的管理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对居民、暂住人口可使用《天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库。
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3目“城镇垃圾处理费”。
区城管委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城镇垃圾处理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等,提高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透明度。
五、资金使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垃圾清理、转运、垃圾处理等专项支出。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编制城镇垃圾处理费收支预算,报区财政局、区城管委审核,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如实提供城镇垃圾处理费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价格部门的监督。
区城管委、区财政局和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对违反规定不收、少收的以上单位进行通报;对征收或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七、法律责任
依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依照《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