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19]121101号
  • 索   引  号 :BKA29G1801201900005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19]121101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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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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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19]12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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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9]121101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9]121101号

 

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民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K0031037-0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欢坨村

负责人:于福明

    你单位未向环保部门提交夜间施工申请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9月10日23时25分,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欢坨村土地还耕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到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项目由你单位承包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拉土作业,存在噪声扰民问题,噪声源为运输车辆及装载机产生的噪声。针对此施工作业行为,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的相关许可手续。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191125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津丽环事告字[2019]112508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 年 11 25《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9]112508号)以及2019年12月03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决定对你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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