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9]123109号
天津德邦石油管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732862XF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纬路
法定代表人:陈安泽
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年 12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19年12月7日14时起, 天津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12月9日,(橙色)应急响应期间,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组和天津市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石油管材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一辆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津C05581)正在运输物料。根据管控清单,你单位未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要求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未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9]122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2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9]122005号)以及2019年12月23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