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19]122702号
  • 索   引  号 :BKA29G1801202000009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19]12270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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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19]12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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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9]122702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19]122702号

 

天津市恒泰晟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2697372Y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兴村六区六排17号

法定代表人:单金龙

    你单位 装卸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27日,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现场用于喷淋及冲洗车辆的设施未开启。经调查,你单位与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签有《站内设备托管协议》,由你单位负责储料场喷淋等环保设备的使用、维护。11月27日当天,你单位因正在对喷淋及冲洗车辆的设施进行维护,故现场未开启喷淋及冲洗车辆设施。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9]1218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19]121802号)以及2019年12月19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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