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11602号
天津市奇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03602703
地址:东丽开发区二经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哲龙
你单位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19年 12月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0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生产工艺包括剪切、取卷等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西南侧一台木料切割设备正在进行木条切割作业,未采取粉尘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1月0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107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1月0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10702号)以及2020年01月0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