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32402号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
地址:津塘公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姜辉明
你单位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23日,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废水再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于2012年7月4日取得了环评批复(文号:津环保许可表【2012】093号),2014年11月27日完成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文号:津环保许可验【2014】171号)。检查时,你单位赵家河闸北侧河道内原储存雨水和生产废水的蓄水池内的水通过赵家河闸溢流到南侧赵家河河道内。
现场,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赵家河闸北侧及南侧各取水一样次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经过监测,你单位赵家河闸北侧蓄水池中的水氨氮排放浓度为7.53 mg/l,总氮排放浓度为20.9 mg/l,由于蓄水池中的水溢流排放到赵家河河道内(外环境),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氨氮二级排放标准3.5mg/l的限值,总氮的二级排放标准15mg/l的限值。
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0年 01月 06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106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20年1月8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3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水超标的问题是由于海河闸不严,致海河水超过我单位自有水闸,海河水回灌流入我单位蓄水池。待水位回落时,海河水携我单位水流出。我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凝水,不外排,不含氨氮,生活废水不排入蓄水池。”请求我局能够考虑相关情况免除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此案件中指向的排放废水,确系从你单位的蓄水池中排出。你单位蓄水池内的水通过赵家河闸溢流到南侧赵家河河道内。水样监测结果超标,监测合法有效。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 01月 06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10605号)以及2020年1月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