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11606号
张文颖(砂石料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6178
地址:天津市蓟县西龙虎峪镇柳官庄村12区7号
经营地点: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工业园区
你(单位)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砂石料的贮存与销售(无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场区北面,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9]122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2月2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19]122003号)以及2020年01月0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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