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32703号
  • 索   引  号 :BKA29G18012020000174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032703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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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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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3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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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32703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32703号

 

天津恩瑞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53400493T

地址:金桥街三合庄村西津北公路

实际经营地址: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高秋分 

    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建设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腻子膏、腻子粉及108胶。2019年9月份,你单位投资20万元建设一条108胶生产线,目前还未投入使用,该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类别属于石灰和石膏制造项目。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该项目未依法报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1月0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107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1月0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10710号)以及2020年01月0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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