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32702号
  • 索   引  号 :BKA29G18012020000202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03270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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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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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3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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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32702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32702号

 

天津运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TCW31Y

地址东丽区驯海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华

    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擅自建设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12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19年12月17日,东丽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纸制品制造,项目投资额17万元,于2019年9月份开始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你单位项目类别属于纸制品制造中其他类别,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填报、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1月07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107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1月07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10707号)以及2020年1月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你单位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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