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52001号
天津市思远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QGMM77
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鋆塘居4号楼4门501
法定代表人: 纪连勇
你单位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0年 4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9日晚,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噪声污染信访举报,对地铁11号线六标段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地铁11号线六标段项目(11号线雪莲路站),位于东丽区万新街环宇道与雪莲南路交口。该项目的地连墙工艺由你单位承包建设,施工面积约2.8万平方米。你单位办理了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许可。
4月9日晚23时,执法人员在该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地连墙作业,产生噪声扰民,噪声源为成槽机施工产生的噪声。东丽区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场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场界噪声为58dB(A),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5dB(A)(夜间),产生了环境噪声污染。
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
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0年 04月 28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428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0年 04月 2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42801号)以及2020年05月12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 王琦 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