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丽环罚字[2020]081401号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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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聪
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 年6月10 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地铁11号线3经路站地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由你单位承包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一辆龙工牌装载机(机械型号LG933L,额定功率92KW,出厂编号:92035711,出厂年份:2010年)正在作业。现场由东丽区机动车排污检控站检测人员及第三方(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进行了尾气检测。经检测,该装载机尾气光吸收系数检测值均值为3.52 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Ⅰ类37≤Pmax≤560档的排气烟度限值1.61m-1。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07月24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724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7月2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72401号)以及2020年08月05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