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901号
恩斯盟防静电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76127312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产业园区吉富路3号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镒洪
你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08月05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组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接到帮扶组反馈问题后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你单位在帮扶组检查当日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我局备案。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0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0]092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2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92001号)以及2020年9月20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