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92402号
  • 索   引  号 :BKA29G01202000032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环罚字[2020]09240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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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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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丽环罚字[2020]09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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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402号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0]092402号

  

  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128365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0号

  实际经营地:东丽区十三顷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

  你单位贮存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0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07月2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市政工程、公路等工程项目承包,生产混凝土。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院内西北角处存放的废混凝土未采取密闭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8月28日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8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08月28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0]082801号)以及2020年09月0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案审小组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邮编:300300

  联系人: 周含荣王琦电话:84375773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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