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丽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东丽安委会[2010]5号)文件精神, 按照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区卫生局决定在卫生系统内开展“四类设备”和“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年”深入开展,有效遏制“四类设备”和“四类伤害”事故发生, 保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局面,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
组 长:张基建 陈雷
副组长:卞福生 于忠玉 刘学颖 陈秀梅
组 员:王恩俊 张玲 刘建平 王淑敏 郑福来
骆玉娥 王志霞 何志芳
下设卫生局办公室为组织协调机构。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
四类设备:
(一)压力容器
1、储存各类化工介质的压力容器;
2、安全装置和附件;
3、安全技术设施(静电导除、避雷、自动报警、联锁控制、安全技术DCS系统)。
(二)压力管道
1、地下长输、集输及架空各类输送化工介质的压力管道;
2、生产设备、压力容器连接的压力管道。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及附件
医疗单位内部食堂使用的50公斤及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减压阀;
(四)常压容器
1、储存各种化学介质的储罐(包括固定顶、浮顶、内浮顶和卧式槽车等储罐);
2、安全技术设施(静电导除、避雷、自动报警、联锁控制、安全技术DCS系统)。
四类伤害:
(一)机械伤害
1、医疗卫生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包括盾构机、打桩机等)及轧钢、铸造、冶炼、拔丝、木工机械等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2、防止上述机械设备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3、上述各类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作业。
(二)起重伤害
1、医疗卫生施工单位:防止重物坠落、挤压、高处坠落、触电及防止塔吊、外跨电梯等设备安装、拆卸过程中倒塌等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2、上述设备的安全检验及安装、拆卸、调试、运行、维护、检修作业。
(三)医疗单位内机动车辆伤害
1、单位自有和租用的各类车辆:包括汽车类、工程建筑施工车辆类及其它类型车辆;
2、防止车辆伤害的安全措施;
3、未经安全检验违法使用的单位内机动车辆;
4、驾驶人员持证情况。
(四)高处坠落伤害
1、空调安装和维护、玻璃幕墙和建筑外墙清洗等高处悬吊作业和易发生坠落事故的建筑工地、场所、设施、设备;
2、建筑工地脚手架搭设、临边作业、施工现场的洞口等易发生坠落、坍塌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四类设备专项整治的内容:
1、检查使用过期设备的情况;
2、检查无资质使用设备的情况;
3、检查没有按期检验设备的情况;
4、检查安全设施配备使用和完好情况;
5、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检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7、检查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情况;
(二)四类伤害专项整治的内容:
各基层单位要全面排查治理与“四类伤害”有关的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超过安全技术规定使用年限和未经检验违法使用设备的情况;
2、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
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
4、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5、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各类起重设备的报警装置、连锁装置及防坠落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单位内机动车辆的后视镜、倒车警示和报警装置的配备及可靠性;
8、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和安全绳、保险绳、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配备、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9、应急预案制定、器材配备和演练情况。
五、专项整治的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由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日至4月15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并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6日至6月15日,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自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并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情况全面总结,于6月18日前将情况总结上报区卫生局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要摸清底数,强化整治。各单位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摸清“四类设备”、“四类伤害”的底数,建立管理档案。要对本单位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普及安全法规和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