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丽万办发[2010]10号
关于万新街医疗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先期垫付医疗费用报销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区管委会、居委会: 依据市津人社局函[2010]144号文件、津社保医[2010]47号文件和区津丽民[2010]4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经街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报销流程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限一级医院)、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的,要将医疗费单据、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明细等申报材料报到各单位民政专干处,由民政专干负责登记、粘贴后,填写汇总申报交接表,连同患者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统一交到本单位劳动保障工作站,由工作站协管员统一按规定报送街劳服中心。 二、民政专干在收取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上述医疗费用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患者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一并收齐。 三、收票时应向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解释清楚票据收齐后须上交区劳动、社保分中心有关部门审核,待报销后,其医药费直接拨付个人在光大银行所开的账户。 四、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遇到异地就医问题之前,及时与本单位劳动协管员联系,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避免因规定和程序不符造成不能报销医药费的问题。 五、患门诊特殊病的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应按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门特)。在社会保障卡尚未发放前,携本人身份证在看病的医院沟通办理。办理登记之前发生的费用,需在补办门特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垫付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在申报医药费报销的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光大银行办理个人账户。 七、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社保卡如果出现信息重叠而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可告知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信息合并手续。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六月一日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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