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B04C1303201000051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
  • 发 文 字 号 :东丽安委办【2010】29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

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关于印发《东丽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东丽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东丽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天津市东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东丽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治久安”的总体工作思路,全面实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学习宣传阶段(8月10日至9月10日)
一是抓好学习和传达。召开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和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专门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对全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下发通知对全区宣传贯彻工作作出总体安排。二是搞好宣讲解读。将于9月中旬组织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召开一次《通知》宣传报告会。三是进行广泛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报道。四是制定贯彻落实文件,依据天津市《实施意见》逐条对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印发全区。
(二)培训实施阶段(9月20日至12月10日)
要广泛组织对各类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全区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所辖企业对国务院《通知》进行培训;街乡、园区、管委会负责属地内企业的培训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反馈信息,将学习贯彻情况报区安办。

(三)督促检查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区安委办成立督察组,由区主管领导带队,对所辖所属企业和单位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进行督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安委会。
三、相关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消防、建设、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和街乡、园区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矩阵
咨询电话
移动门户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