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批转区计生委关于对东丽区落实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及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给予救助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区计生委拟制的《关于对<东丽区落实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及<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给予救助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关于对《东丽区落实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意见》及《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
给予救助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8]2号),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现结合本区实际,对《东丽区关于落实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东丽政办[2007]37号)及《关于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给予救助的暂行办法》(东丽政发[2006]52号)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奖励扶助的标准
1、对符合天津市奖励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双农”人员、具备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退养补贴、转非未转工、以及半非半农户中农业户籍一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2、对死亡独生子女的父母,加大扶助力度。对于在本补充规定生效之前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死亡的,其父母不再受年龄限制,可享受一次性特别扶助金10000元;对于在本补充规定生效之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死亡的,其父母可享受一次性特别扶助金30000元;凡死亡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待其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享受特别扶助金300元,直至终身。
3、建立伤残独生子女家庭的长效扶助机制。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子女残疾(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残疾程度,可享受一次性扶助金5000-10000元;凡残疾(三级以上)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待其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00元,直至终身。
二、奖励扶助的资金来源
对原来每人每月50元部分的奖励扶助资金,其资金来源不变;对调整后增加部分的奖励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三、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四、说明
以往政策有与本补充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