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批转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000014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0〕14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批转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发〔2010〕14号

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区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区属国有企业是:
    (一)使用区国有资本金或借用区财政资金开办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二)委办局(含街乡)管理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三)本条(一)(二)款企业再投资形成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发展规划的重点是三至五年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环境及竞争力分析;发展定位与拟实现目标;实现目标的步骤及措施;需要列入规划的其它内容等。
    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收入指标、支出控制指标、利润实现指标、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及任务完成指标等。
    (二)产(股)权变动
    产(股)权变动主要包括:企业整体出让,股权变动,经营权(或特许经营权)、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等。
    (三)资产购置、处置
    资产购置主要包括:厂房、办公及其他用房、机器及各类设备的购建和大规模维修装修、改扩建、土地购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资产的购置等。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厂房、办公及其他用房、机器及其他设备和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产的核销、报废等。
    (四)投资、融资
    投资主要包括:企业收购兼并;设立独资及合资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对上述企业追加投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委托理财等。
融资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等。
    (五)经营预算、财务决算
    经营预算、财务决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职工薪酬福利支付方案等。
    (六)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主要包括:为区属国有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其他性质的企业原则上不提供担保,特殊需要担保的报区政府批准)。
    (七)其它需要上报的事项
    第四条 拟报事项逐级上报审批:
    东方财信集团、城投公司等区一级公司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一级公司下属的二级、三级公司报一级公司审核批准并报国资委审核备案;依法需国资委审批的事项,由一级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委办局管理的企业报相关委办局审核批准并报国资委审核备案;依法需国资委审批的事项,由委办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街(乡)直企业报街乡审核批准并报国资委审核备案;依法需国资委审批的事项,由街(乡)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需要报告事项应及时逐级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通报批评。因瞒报、缓报、错报、漏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责令退还;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并将其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是否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送程序》




附件



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
项报送程序


企业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拟上报的重大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法律及各类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二)拟上报的重大事项需要召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监事会成员列席)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拟报事项、文字材料及其他相关事宜预先同国资委(或相关委办局、街乡)主管人员沟通。
    (四)企业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上级公司(或相关委办局、街乡),区一级公司报区国资委。
    (五)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以“请示”件的形式一事一报。
    (六)综合性重大事项涉及的多个具体事项,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未能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的具体事项,以主报事项名义上报。
    (七)上报的重大事项要附带齐备的相关文件及材料,材料不齐备的,接收单位主管人员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材料;三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企业可视为材料齐备。
    (八)接收单位对企业报送的事项由主管领导牵头,草拟审核意见,提交部门会议审定。影响重大的,接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九)接收单位对企业报送的重大事项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7-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及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在内),确需延期的,经上级领导同意后可以延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媒体矩阵
咨询电话
移动门户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纠错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