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转发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东丽政发〔2010〕28号
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区城市化办公室制定的《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东丽区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
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管理使用基本原则
(一)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和责任单位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资金使用类项分别建立帐目。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平公正。依照相关政策、法规使用征地补偿资金,不得变通突破,确保征地补偿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资金管理使用方法步骤
(一)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等与银行签署协议,委托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通过开立银行专用账户,由银行监控资金的流程、流向,保证资金使用到位。
(二)按设定的业务流程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监控项目资金实际用途。
(三)建立对账机制,开通网银查询功能。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监管银行定期核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做到项目资金实时监控。
三、资金管理使用业务流程
(一)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确定资金监管内容范围,明确责任,明确程序。
(二)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在监管银行设立资金账户。
(三)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申请资金,监管银行根据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审批手续将资金拨付到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监管银行的账户。
(四)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在资金拨付半个月内向责任主体和监管银行提供有关票据和明细。
(五)监管银行定期向责任主体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便于责任主体及时掌握情况和进行监管。
四、资金管理使用保障措施
(一)项目资金实行归口管理;规范审批,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资金使用档案。
(二)监管银行在未得到责任主体审核批准意见的情况下,不得拨付任何资金。
(三)责任主体、财政局、规划分局、市社会保险中心东丽分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指导有关街、村运用项目资金。
(四)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和项目建设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