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100037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1〕33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决定》(东丽政发〔2017〕30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发201133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全市领先、全国一流”的总体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区富民惠民工程,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循序渐进、城乡统筹、标准适度、适当领先的工作原则,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建立社会救助和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结合市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会救助、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一)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二)建立低保、特困、五保物价补贴联动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标准同步调整,高于市标准20元

(三)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按照上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时调整;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50%调整。

(四)建立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时调整。

二、新增社会救助项目

1、新增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从2012年1月1日起,资助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2、新增特殊群体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补贴:一是无偿服务补贴,对在家居住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城镇孤老、低保户中重残或重大疾病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解放前入党无工作老党员,服务企业定期上门服务,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二是低偿服务补贴,对在家居住的生活半自理的五保老人、城镇孤老、低保户中残疾或患病的老人、特困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服务企业定期上门服务,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是有偿服务补贴,对在家居住的生活自理的五保老人、城镇孤老、残疾或患病的老人、享受低保、特困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在外地定居的“空巢”老人、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失能老人,服务企业定期上门服务,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四是差额服务补贴,对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其他所有老年人,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享受低于市场价格10%—20%的服务,服务差价由政府补贴给提供服务的企业;五是资助80周岁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资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3、新增低保、特困、五保、优抚对象人员医疗门诊门坎补助。2012年1月1日起,对低保、特困、五保、优抚人员给予每年一次性600元门诊门坎补助。

4、新增低保特困家庭学龄前三年教育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低保、特困家庭幼儿学龄前三年在国办幼儿园学习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

5、新增低保、特困家庭学生考入全日制一类本科助学奖励。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低保、特困家庭学生考入一类本科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助学奖励。

6、新增丧葬补助。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本区户口、且未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丧葬补贴。

7、新增建立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专项救助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建立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实施救助,每例最高救助10万元。

8、新增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从2011年7月1日起,对低保、特困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补贴10000元;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补贴5000元。对不享低保、特困待遇的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给予补贴8000元;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补贴3000元。

9、新增“半边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一非一农户中农业一方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月100元。

10、新增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从2012年1月1日起,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低保、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11、新增村劳动保障协管员及公益性公司农业就业困难从业人员生育保险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为村劳动保障协管员及公益性公司农业从业人员增加生育保险补贴。

12、新增对单亲困难母亲及其家庭帮扶救助。从2012年1月1日起,区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建立以政府投入帮扶救助单亲困难母亲及其家庭的帮扶机制,用于单亲困难母亲家庭生活救助、大病救治补贴、子女助学、单亲母亲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心理法律疏导服务等。

三、调整救助标准项目

1、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增加30元。

2、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五保物价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特困在市标准上每个档次增加20元;农村低保特困五保在现基础上增加10元,达到城乡统一,高于市标准20元。

3、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医疗救助比例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将二、三级门诊、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由50%提高至80%,二、三级门诊最高救助金额由5000元提高至10000元;同时新增门诊特殊病救助,救助比例统一为80%,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4、调整孤儿春节一次性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孤儿春节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元。

5、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10000元调整为1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为7000元。

6、调整五保年终一次性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五保老人年终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市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增加800元

7、调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70-7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80-8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百岁老人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

8、调整优抚对象节日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八一”、中秋、春节各600元慰问金(品)的节日补助提高至每节800元。

9、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每人每年835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210元;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从每人每年1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210元,实现城乡统一,每年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调整。

10、调整非集中供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暖补贴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城乡非集中供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暖补贴,由每户200元提高到每户500元。

11、调整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救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救助由每户每年1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1500元。

12、调整慈善助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慈善助困标准由每人每次1000元至5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2000元至5000元。

13、调整灾民救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灾民危房每户救助5000元、漏雨住房每户救助1000元、转移安置每户救助500元调整为漏雨住房每户救助1500元、转移安置每户救助1000元(危房救助5000元暂不调整)。

14、调整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从2011年1月1日起,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至554.8元、577元、595元。

15、调整司法刑释解教特困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解教首月一次性临时救助由800元提高至1160元。

16、调整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医疗费救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由每年10万元提高至每年15万元。

四、继续执行原标准项目

1、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80元。

2、城乡特困救助标准,城市特困救助标准每户每月144元;农村特困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10元

3、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年终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

4、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对象春节慰问(原指饺子费)标准,每人300元。

5、城乡低保、五保供热补助,低保家庭采暖费1250元(50平米)以下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助,750元封顶;分散五保、城市“三无”家庭全额补贴。

6、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供热定额补助,未享受集中采暖城乡低保、五保每户补助500元;特困每户补助500元。

7、城乡低保特困五保门诊救助,低保每人每年60元;五保、城市三无每人每年200元。

8、低保特困丧葬补助,低保、特困家庭成员死亡的每例补助1000元。

9、孤儿及抚养人生活补助,孤儿及抚养人每人每月600元

10、低保、特困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助学救助,低保特困应届毕业生每人6000元。

11、低保特困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助学救助,第二学年起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助学救助。

12、中小学特困生学习费用补助,每人每年600元。

13、中小学特困学生补助,每人每年600元。

14、低保特困家庭学龄前儿童节日救助,“六一”儿童节、春节各节救助600元。

15、中小学特困学生节日补助,儿童节每人补助500元、国庆节每人补助600元、春节每人补助1300元

16、身边的希望工程,东丽区特困青少年救助,小学每人每年300元、初中每人每年400元、高中每人每年800元。

17、单亲特困“阳光关爱”救助,以单亲特困家庭(孤儿)生活非常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为主要救助对象。(1)受助学生每人每年400元。(2)受助学生在每年度小考中考入全区前10名,中考考入重点高中,高考考入大学本科的分别给予适当一次性奖励。

18、残疾人大学生助学救助,对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持证残疾学生,每年发放助学金2500元;参加中央电大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学院学习,并成绩合格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全额补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电大)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

19、低保残疾和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学生助学救助,对低保残疾家庭及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的健全子女上小学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1000元;上高中的1200元。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低保残疾家庭健全子女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2500元,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4000元;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

20、残疾学生助学,在对全区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发放1000元、上高中的发放1200元的基础上,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的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增发240元、上初中、高中的增发400元;对在市盲、聋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助学金,对在市聋人技校、盲人按摩技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凭毕业证、职业等级证书给予学费一次性补贴。

21、重残儿童入户教育,区内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免费入户义务教育。

22、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非重残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23、分散供养五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24、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补贴1830元。

25、商业养老保险救助,为全区贫困盲人和重度残疾人缴纳商业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缴纳400元,连续缴纳10年。

26、农村扶贫安居工程救助,农村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改造标准为每户60平方米、4.5万元,出资比例为市、区、街、村4:3:2:1,残疾人家庭不负担出资。并对改造对象给予延伸服务,添置生活用品。

27、生活困难残疾人临时生活救助,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对遭遇失火、失盗和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的,一次性生活救助1000-5000元。

28、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精神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

29、低保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

30、精神残疾人住院补贴标准,住院治疗一年以内的持证的精神残疾人补贴2000-5000元。

31、白内障复明救助,普通白内障患者手术补贴1000元;持有残疾人证的白内障患者手术补贴2000元;低保持证残疾人免费手术。

32、残疾人先天性心脏病治疗,0-7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

33、辅助器具救助发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盲杖、助行车、拐杖、助听器。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普遍配备康复辅助器具。

34、聋儿植入人工耳蜗、语训培训补贴, 0-7岁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每例给予区级3万元补贴;对在市聋儿培训中心参加语训的所有聋儿,发放补助每人1000元。

35、假肢安装救助,符合安装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

36、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为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住院治疗的最高补贴5000元,意外死亡的最高补贴4万元。

37、生活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凡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和双残特困家庭子女,一次性医疗救助1000-5000元。

38、培训补贴,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初级技能培训第一次报销100%,二三次报销70%;中、高级技术培训报销80%;在职岗位培训报销60%。

39、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兴办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机构,为精神、智力和老年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40、法律援助,家庭收入在两倍低保以下的残疾人家庭,涉及残疾人本人的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每案件补贴700元。

41、解放前老党员补助标准,1945年8月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500元;1945年8月31日至1949年10月1日期间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300元。

4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43、为百位功臣献爱心,东丽区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革命复员伤残军人,无具体标准,各单位自行安排。

44、临时救助补助标准,对突发变故困难家庭每户临时一次性救助2000-5000元。

4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夫妻均为农业的现存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在天津市奖扶标准基础上,我区将奖扶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直至奖扶对象亡故为止。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在天津市特扶标准基础上,我区将特扶标准,提高到伤残标准每人每月280元,死亡标准每人每月400元,直至特扶对象亡故为止。

47、养老保障标准,对60周岁以上已享受待遇的东丽区农业户籍(含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类人员提高保障水平,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30元。

48、村劳动保障协管员,公益性公司农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为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及享受区政策的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资助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约425元。

49、涉法涉诉司法救助,(1)因案件未侦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赡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严重困难的;(2)因丧失条件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4)其他确属需要救助的。救助资金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申请,适当增加救助款额。

50、单亲特困母亲家庭,以单亲特困母亲(单亲残疾困难母亲)和单亲特困家庭(孤儿)生活非常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为主要救助对象。受助单亲特困母亲(单亲残疾困难母亲)及其家庭每户每年500元。

51、城乡居民住院补助,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对具有东丽区户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所发生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按剩余部分20%补助。

52、实行辖区居民十八项公共卫生服务,每万居民补助30万元。

5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应承担药品零差率销售的(门槛费、社保基金不予报销部分)15%。



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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