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提高我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10003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1〕3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8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关于提高我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发〔201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天津市2011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36号)文件精神,为保持征地养老人员待遇与征地参保人员待遇同步提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年度分别调整养老保障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2007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享受养老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由每人每月520元调至554.8元。
    (二)2008年度办理享受养老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由每人每月520元调至577元。
    (三)2009年度办理享受养老待遇的征地养老人员,由每人每月520元调至595元。
    二、参照津政发[2004]112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障的大东庄、贯庄、山岭子、李明庄的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由每人每月520元调至575元。
    三、市统筹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津人社局发[2011]36号文件进行调整,原按东丽政发[2008]24号《关于调整我区部分社会救助标准农村退养保障补助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通知》提高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发放。
    四、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养老保障基金支出。
    今后,根据天津市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同时调整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待遇。


                                    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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