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印发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200010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2〕1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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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已印发新版政府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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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六届东丽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东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紧紧围绕富民强区、构建和谐东丽两大历史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着力构筑高端产业高地、自主创新高地、生态宜居高地,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和‘三四五六’发展计划,加快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实现国家级航空航天产业基地、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生态宜居城区的城市功能定位,高水平建设现代化津滨新城区”的指导思想,坚持高标准,追求高水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坚持不懈调结构、促转变、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持之以恒重统筹、惠民生、促和谐,加快建设现代化津滨新城区,全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崭新业绩,实现东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区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七、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
八、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为保持区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分工,一位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本区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区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事项。
十一、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区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区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二、区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十三、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管、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八、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九、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小团体主义,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努力在抢抓机遇、创新举措,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下功夫,在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和谐东丽”建设。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
二十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按规定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询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清理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区政府报告。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八、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主办单位或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九、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必要时直接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政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度。
三十三、区政府对部门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的重点是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对善于创新、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没能按时完成任务、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诉求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或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三十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主要公开事权、财权、人权和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公务员录考、评选先进等情况,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章 工作秩序



三十七、区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区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年的工作重点,每季度要有工作计划,每月要有重点工作安排。
三十八、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区政府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制订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报区政府,同时可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三十九、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做好工作安排。
四十、对区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维护政令畅通,保证决策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等。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由区政府各部门参加,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
四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向市政府的重要请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决定贯彻市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的措施、意见;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武装部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四、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区政府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根据工作需要,区长和副区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四十六、实行议题审批制度,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区长、副区长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区长确定。重大问题各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分管副区长要事先搞好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各部门提请审议的议题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区长批准方可提交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七、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如果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其分管部门提出的议题,非特殊情况不得提交此次会议研究决定。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
四十八、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按程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四十九、区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需报区长审定。
五十、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和会场纪律。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区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五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协调和部署各项业务工作。专业会议一般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并向区长报告。
五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一般不邀请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邀请市政府各委办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必须提前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公文办理的考评工作。
五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理,办公室主任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外地、外商、企业等给区政府或领导同志涉及政务的函件,应先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十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市政府各委办局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重要函件由区长签发。
五十六、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核转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分管副区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应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为减少重复审批,公文在拟办过程中已经有关领导同意,办文过程中又无重大改动的,可不再重复报有关领导审核,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五十七、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就重大行政决定和面向全区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一般性文件代区政府行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或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制发的公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五十八、公文审批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十九、对资金问题的请示,属于财政预算范围内的,要严格执行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明确意见,报区长批准。属于预算范围外的,由财政局审核,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报区长批准或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报告等公文,由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同志签发,主送区政府,公文送区政府办公室;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该部门负责同志个人名义并签字署名,不能加盖公章。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
六十一、区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政府文件、材料从起草到审修、复核,经办人员必须签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办实行会办制,凡涉及分管部门较多的事项,承办人要主动协调、实行会办。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六十二、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决定;重要事项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政府各部门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文件,退回报文单位重办。
六十四、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应及时公开。


第十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五、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参加部门、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剪彩和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六十六、进一步改进区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
六十七、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副区长外事出访由区长批准(担任区委常委的需报区委书记批准),再报市主管市长批准。区长外事出访需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区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由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外事的副区长和分管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六十八、区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和港澳台经贸界人士,由区合作交流办协调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外事活动的请柬。
区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区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上级交办事项,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七十、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七十一、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该部门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区长销假并汇报情况。
七十二、区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区长、副区长报告。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七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视野。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坚持调查研究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便民。
七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七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能,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区政府组成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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