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200021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2〕2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决定》(东丽政发〔2017〕30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发〔2012〕22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加快落实我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全市领先、全国一流”的总体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我区富民惠民工程,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循序渐进、城乡统筹、标准适度、适当领先”的原则,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结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救助项目

1.新增城市三无人员生活救助。从2013年1月1日起,建立城市三无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民政局)

2.新增低保、特困、优抚对象意外伤害险。从2013年1月1日起,资助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意外伤害险,每人每年40元。(民政局)

3.新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从2013年1月1日起,建立流浪人员救助金,每年20万元。(民政局)

4.新增骨灰海葬补贴。从2013年1月1日起,建立骨灰海葬补贴,每户1000元。(民政局)

5.新增困难职工春节救助。从2013年1月1日起,建立困难职工春节救助,每年100户,标准为每户1500元。资金由慈善协会担负。(民政局)

6.新增困难家庭火灾救助。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困难家庭火灾救助,根据受灾家庭受灾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和慈善协会各负担50%。(民政局)

7.新增优抚对象医疗巡诊资金。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全区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进行4次医疗巡诊,标准每人每年800元。(民政局)

8.新增“三瘫”残疾人医疗康复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区残疾人医疗康复中心(东丽区中医医院)实施医疗康复的0—14岁持有《残疾人证》的脑瘫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30%的资金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人每年给予35%的补贴;14岁以上持有《残疾人证》的偏瘫、截瘫、脑瘫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20%的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人每年给予25%的补贴。(残联)

9.新增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贫困家庭智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残联)

10.新增低保、特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低保、特困家庭脑瘫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残联)

11.新增低保、特困家庭孤独症儿童康复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区明强特教学校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0-10岁低保、特困家庭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残联)

12.新增社区矫正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社会服刑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在其社区矫正的首月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标准按照当年的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司法局)

13.新增学前教育资助金。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新增普惠性幼儿园本区户籍3至6周岁在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享受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教育局)

14.新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养老院入住补贴。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东丽区户籍的无子女或其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年满65周岁后入住养老院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入住补贴。(计生委)

二、调整救助项目

1.调整低保、特困家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助学救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低保、特困家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从第二学年起的助学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民政局)

2.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助学救助范围。从2012年9月1日起,将高职、高专学生纳入助学救助范围。对在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持证残疾学生,专、本科的在享受每人每学年1500元市级助学金基础上,给予区级补贴2500元;研究生在享受每人每学年2000元市级助学金基础上,给予区级补贴2500元。对在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广播电视院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专、本科的在享受每人每学年1000元市级助学金基础上,给予区级补贴2500元;享受低保或特困的增发1000元。对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残疾人,专、本科享受2000元市级助学金,研究生享受3000元市级助学金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区级补贴4000元。享受低保或特困的增发1000元。(残联)

3.调整低保或特困残疾家庭和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学生助学救助范围。从2012年9月1日起,将特困残疾家庭学生和低保残疾家庭、父母双残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纳入助学救助范围。对低保或特困残疾家庭及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的健全子女,上小学的,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1000元;上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1200元。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低保或特困残疾家庭健全子女,专、本科的在享受每人每年1500元市级助学金基础上,给予区级补贴2500元;研究生的在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市级助学金基础上,给予区级补贴2500元。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非低保家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健全学生,每人每年享受区级助学金4000元。(残联)

4.调整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入户”补贴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对不能入校参加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入户”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4500元。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残联)

5.调整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全区长期服药的持证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上限1000元,不足1000元的实报实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服药补贴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上限1800元,不足1800元的实报实销。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残联)

6.调整精神残疾人住院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在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中心(市安宁医院)住院治疗满3个月不足12个月的精神残疾人,由补贴2000-5000元,调整为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5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70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5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8000元。“三无”、“五保”精神疾病患者和住院一年以上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由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调整为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的村、街道、区分别按20%、35%、45%的比例出资负担;非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区各按50%的比例出资担负。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残联)

7.调整残疾人培训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有求职需求的残疾人,由初次培训报销100%,二、三次培训报销70%,调整为免费提供三次职业技能培训;对低保或特困家庭残疾人,经审批参加中、高级技术技能等级培训并取得国家或天津市认可的中、高级技术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80%教育培训费补贴。(残联)

8.调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象由低保特困残疾人,调整为全部持证残疾人。对持证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由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补贴5000元。资金来源市、区按1:1匹配,区级匹配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残联)

9.调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从2013年1月1日,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补助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00元。(民政局)

10.调整养老保障补助。从2013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东丽区农业户籍(含转非未转工)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200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区退养保障补助待遇的各类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进行调整。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由30元调整至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由30元调整至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由30元调整至60元。(人力社保局)

11.调整城乡居民住院补助。从2013年1月1日起,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对具有东丽区户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所发生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区属定点医疗机构由按剩余部分20%补助,提高到按剩余部分的30%补助。(人力社保局、卫生局)

12.调整辖区居民十八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从2013年1月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由每万居民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资金来源由市、区财政分别担负40%和60%。(卫生局)

三、继续执行原标准救助项目

1.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20元。(民政局)

2.农村低保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与城市低保标准同步调整,于2012年4月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民政局)

3.城市特困救助。每户每月156元。(民政局)

4.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年终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民政局)

5.低保、特困、五保物价补贴联动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对象临时物价补贴标准同步调整,均高于市标准20元:月物价上涨2%-4%补贴50元;4%-6%补贴65元;6%-8%补贴80元;8%-10%补贴95元;10%-12%补贴110元;12%-14%补贴125元。(民政局)

6.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对象春节慰问(原指饺子费)标准,每人300元。(民政局)

7.城乡低保、五保供热补助。低保家庭采暖费1250元(50平米)以下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助,750元封顶;分散五保、城市“三无”家庭全额补贴。(民政局)

8.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供热定额补助。未享受集中采暖城乡低保、特困、五保每户补助500元。(民政局)

9.城乡低保特困五保门诊救助。低保、特困每人每年60元;五保、城市“三无”每人每年200元。(民政局)

10.低保、特困、五保、优抚对象人员医疗门诊门槛补助。每年一次性600元。(民政局)

11.城乡低保特困五保医疗救助。二、三级门诊救助80%,最高救助10000元;门诊特殊病救助,救助比例统一为80%,最高救助金额为50000元;在市救助与本区20%住院补助的基础上,按个人费用的80%给予医疗补助,最高救助100000元。(民政局)

12.低保特困丧葬补助。低保、特困家庭成员死亡的每例补助1000元。(民政局)

13.孤儿及抚养人生活补助。孤儿及抚养人每人每月600元。(民政局)

14.孤儿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民政局)

15.低保、特困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助学救助。低保特困应届毕业生每人6000元。(民政局)

16.低保、特困家庭学生考入全日制一类本科助学奖励。给予一次性2000元助学奖励。(民政局)

17.中小学特困生学习费用补助。每人每年600元。(教育局)

18.中小学特困学生补助。每人每年600元。(教育局)

19.低保特困家庭学龄前儿童节日救助。“六一”儿童节、春节各救助600元。(民政局)

20.中小学特困学生节日补助。儿童节每人补助500元、国庆节每人补助600元、春节每人补助1300元。(教育局)

21.身边的希望工程,东丽区特困青少年救助。小学每人每年300元,初中每人每年400元,高中每人每年800元。(团委)

22.单亲困难母亲家庭和“阳光关爱”救助活动。以单亲困难母亲家庭(孤儿)生活非常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为主要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每人每年400元。受助学生在每年度小考中考入全区前10名,中考考入重点高中,高考考入大学本科的,再分别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妇联)

23.残疾学生助学。对全区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发放1000元、上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发放1200元,享受低保和特困救助的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增发240元,上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增发400元。(残联)

24.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非重度残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残联)

25.分散供养五保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残联)

26.农村扶贫安居工程救助。农村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改造标准为每户60平方米、4.5万元,出资比例为市、区、街、村4:3:2:1,残疾人家庭不负担出资。并对改造对象给予延伸服务,添置生活用品。(残联)

27.生活困难残疾人临时生活救助。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对遭遇失火、失盗和自然灾害等临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1000-5000元。(残联)

28.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精神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残联)

29.白内障复明救助。具有东丽区户籍,普通白内障患者每例手术补贴1000元;持有低保证的白内障患者每例手术补贴2000元;低保持证残疾人在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残联)

30.残疾人先天性心脏病治疗。0-7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残联)

31.辅助器具救助发放。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盲杖、助行车、拐杖、助听器、矫形器、助视器等。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普遍配备康复辅助器具。(残联)

32.聋儿植入人工耳蜗、语训培训补贴。0-7岁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每例给予区级3万元补贴;对在市聋儿培训中心参加语训的所有聋儿,发放补助1000元。(残联)

33.假肢安装救助。符合安装条件的残疾人,女性年龄在54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在59周岁以下,免费安装假肢。(残联)

34.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为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住院治疗的最高补贴5000元,意外死亡的最高补贴4万元。(残联)

35.生活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凡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和双残特困家庭子女,一次性医疗救助1000-5000元。(残联)

36.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兴办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机构,为精神、智力和老年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残联)

37.残疾人法律援助。家庭收入在两倍低保以下的残疾人家庭,涉及残疾人本人的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每案件补贴700元。(残联)

38.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按照上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时调整;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50%调整,集中供养为每人每年14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7000元。(民政局)

39.五保年终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民政局)

40.高龄老人生活补助。70-7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70元;80-8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33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50元;百岁老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200元。(民政局)

41.资助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资助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民政局)

42.特殊群体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一是无偿服务补贴。对在家居住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城镇孤老、低保户中重残或重大疾病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解放前入党无工作老党员,服务企业定期上门服务,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二是低偿服务补贴。对在家居住的生活半自理的五保老人、城镇孤老、低保户中残疾或患病的老人、特困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服务企业定期上门服务,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是有偿服务补贴。对在家居住的生活自理的五保老人、城镇孤老、残疾或患病的老人、享受低保、特困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中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在外地定居的“空巢”老人、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失能老人,服务企业定期上门服务,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四是差额服务补贴。对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其他所有老年人,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享受低于市场价格10%—20%的服务,服务差价由政府补贴给提供服务的企业。五是资助80周岁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资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民政局)

43.解放前老党员补助。1945年8月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500元;1945年8月31日至1949年10月1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300元。(民政局)

44.优抚对象节日补助。“八一”、中秋、春节各800元慰问金(品)的节日补助。(民政局)

45.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时调整,标准为14210元,实现城乡统一,每年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调整。(民政局)

46.非集中供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暖补贴。城乡非集中供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暖补贴每户500元。(民政局)

47.为百位功臣献爱心。东丽区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革命复员伤残军人,无具体标准,各单位自行安排。(团委)

48.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救助。对低保、双下岗、重残重病困难群众春节进行救助,标准为每户每年1500元。(民政局)

49.慈善助困。慈善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帮助缓解群众临时出现的难题,保证基本生活,救助标准2000至5000元。(民政局)

50.灾民救助。低保、特困、五保等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危房每户救助5000元、漏雨住房每户救助1500元、转移安置每户救助1000元。(民政局)

51.临时救助补助。对突发变故困难家庭每户临时一次性救助2000-6000元。(民政局)

52.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实施救助,每例最高救助10万元。(民政局)

53.丧葬补助。对本区户口且未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丧葬补贴。(民政局)

5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14周岁独生子女,其父母属于东丽非农业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区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生委)

5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于东丽区农业户籍,或转非未转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身。(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2)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计生委)

56.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从2011年1月1日起,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至554.8元、577元、595元。(人力社保局)

57.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及享受区政策的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五项社会保险补贴。比例为30.6%。(人力社保局)

58.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低保、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司法局)

59.刑释解教特困人员临时救助。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其刑释解教后首月,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标准按照当年的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司法局)

60.涉法涉诉司法救助。(1)因案件未侦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赡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严重困难的;(2)因丧失条件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4)其他确属需要救助的。救助资金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申请,适当增加救助款额。(政法委)

61. 执行救助资金。从2009年5月起,建立执行救助资金50万元。对执行案件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上限5万元。(政法委)

62.单亲困难母亲及其家庭帮扶救助。以单亲困难母亲家庭为主要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用于单亲困难母亲家庭生活救助、大病救治补贴、子女助学、单亲母亲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心理法律疏导服务等,使单亲困难母亲生活有保证、就业有安置。(妇联)

63.单亲困难母亲家庭救助。以单亲困难母亲家庭为主要救助对象。受助单亲困难母亲及其家庭每家每年500元。(妇联)

64.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医疗费救助。对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每年15万元。(卫生局)

65.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从2007年9月起,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教育局)

66.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从2007年9月起,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教育局)

6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5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教育局)

68.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残联)

6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一次性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放一次性扶助金3万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残疾程度,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0-10000元。(2)长效扶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没有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待母龄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400元,直至终身;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家庭,没有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待母龄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别扶助金280元,直至终身。(计生委)

70.实行药品零差率。按照天津市统一要求,基层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由市财政统一定额补助。(卫生局)

71.退养补助。具备东丽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区退养补助的,可继续享受;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享受退养补助的女性,可继续享受区退养补助至60周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人力社保局)

7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政策)。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按照本市上年农民纯收入的40%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的人员。2012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8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人力社保局)

73.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市政策)。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90元。所需资金市、区各承担50%。(人力社保局)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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