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200024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2〕24号
  • 主 题 分 类 :退役军人事务\移交安置
  • 成 文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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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发〔201224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211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行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改革,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基本原则

本着体现优待、保障权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稳妥、兼顾平衡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把握原则,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积极稳妥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1.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有关规定,2011111日前入伍,201111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可以继续选择老政策也可以选择新政策;2011111日以后入伍的,全部按照新政策执行。

政府只负责对2011111日以前入伍、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规定的安置条件并选择工作安置的退役士兵及以下四类人员安置工作:

12011111日以后入伍,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

4)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并选择工作安置的,由区政府安排工作。上述四类人员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

2.充分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1)本区入伍:本行政区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

2)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易地安置。

3)其他情况: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因战致残58级;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父母双亡。

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退出现役的直招士官,参照军队同级其他退役士官的办法接收安置。

3.及时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接收安置通知书等相关证件到区安置办报到。本行政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凭区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明确改革目标,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我区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1.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11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出现役时士兵选择自主择业的;201111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上人员退出现役后由区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区政府按照天津市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被选取为士官的,从下达士官选取命令当年起,其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增发相应比例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女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比照高一年限男性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发放

3)自主就业退役金的领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区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

2.政府安排工作。

1)安排工作的对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对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排工作的形式:我区符合工作安排的退役士兵按照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当年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3)安排工作的方法: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东丽区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和《东丽区退役士兵政绩考核具体办法》的要求。首先,严格审查退役士兵的档案,依据服役期间的表现,评出分数排出名次,并在选岗前进行公示。其次,严密组织,严格把好选岗关。选岗前,公开选岗办法和市下达的安置计划。召开自主选岗大会,符合工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依据个人政绩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进行选岗。第三,选岗采用摘牌的方式,按照转业士官、退役士兵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现场签字确认,安置办现场办理安置手续。

4)安排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待遇、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劳动合同的签订等政策规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执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工作安排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工作安排待遇。

3.自谋职业。

1)自谋职业的对象:在部队未选择自主择业,符合工作安排条件但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校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2)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天津市现行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3)在校入伍的大学生自谋职业的,由其入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

4.教育培训和继续完成学业。

1)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凡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的东丽籍退役士兵,自愿且能正常参加本年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3号)和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东丽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130号)要求,继续做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免费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比例负担,列入市和区两级财政预算。

2)继续完成学业: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要求和具体规定执行。

5.退休及供养。

1)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我区军休所负责接收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残疾士兵的供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要求和具体规定执行。

(三)抓好政策落实,健全和完善各项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1.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政府各项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天津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具体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210号)执行。

2.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区的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和措施,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在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天津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鼓励措施调动我区适龄青年应征入伍、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积极性。

1)增加生活补助。凡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在执行天津市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一次性生活补助1万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2)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执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3)提供公益岗位,安置退役士兵。在招聘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符合公益岗位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

4)组织各类招聘会,推荐就业。凡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区退伍军人服务中心管理,建立人才库,通过组织招聘会、职业介绍、就业推荐等方式推荐其就业。本区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5)慰问立功和生活困难退役士兵。为使士兵在部队安心服役、积极进取,对当年退出现役的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士兵、生活确有困难的士兵和残疾士兵,由区政府进行慰问和给予生活补助。

四、保障措施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政策创新多,调整力度大,落实任务重,要求标准高,工作环节多,政策性、政治性强,全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天津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步推进我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认识,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双拥考核的重要内容来抓,形成上下齐心协力、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共识共为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领导。安置改革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职责,对重大和敏感热点问题要亲自协调解决。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肩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的重要职能,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区人武部、编委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公安东丽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宣讲安置改革的政策,提高对安置改革内容、扶持就业、完成学业等优惠政策的全民知晓率。

(四)做好衔接。新老安置政策并行期间,全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天津市政府和我区的有关规定做好安置计划的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的出台、基础工作的完善等工作,做好无缝对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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