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2012年冬季及今后区属安置计划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 |
东丽政发〔2013〕23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2012年冬季及今后退役士兵区属安置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推进安置工作改革,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基本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体现优待、保障权益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
三、安置形式
安置工作实行自主就业、政府筹集指令性计划指标及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工作安置由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民政局下达安置计划,分为市属指标和区属指标。区属指标的落实采取工作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即50%工作指标,50%货币安置)。
(一)工作安置。为较好落实区属安置计划,通过以下渠道推进安置就业。
1.建立优秀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制度。
(1)今后我区每年组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时,按照当年符合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条件的有本区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20%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考录,其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对服役满12年以上转业士官,符合当年工作安置条件的,根据当年岗位要求,优先安置工作。
(3)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当年工作安置条件的,在区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工勤岗位需求时,根据岗位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提供公益岗位,安置退役士兵。在公益岗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对适合退役士兵的公益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士兵。
3.向区域内国有企业协商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二)货币安置。由政府按照我区现行的自谋职业标准,给予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予以工作安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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