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40000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4〕4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8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发〔2014〕4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双违”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区政府对查处“双违”工作总负责;区政府设立拆违指挥部,领导查处“双违”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督查等职能;国土、规划、综合执法部门为查处“双违”工作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拆违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国土、规划、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权限依法对“双违”进行查处。建设、房管、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治理“双违”工作予以协助。

国土部门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证件内容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营业执照;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居住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居住证件。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拆违工作。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执法工作人员包段联包机制,定点、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网格化管理。健全街道综合执法队伍,配置相应车辆、器械、装备,每村(居)设立巡查监管员,完善区街村(居)三级防控体系,加强源头治理。

按照“条块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社区“双违”治理工作。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是社区拆违工作管理责任单位,成立社区治违管理小组,建立由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居民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巡管队,防控小区内扩建、改建、增高、侵占绿地等私搭乱建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对禁而不止的,当日上报辖区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快速依法查处。

第五条 国土、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建立每日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措施,建立巡查日志,实行周五上报拆违办制度。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从快处置。

查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首先进行违法建设确认,然后责令停止建设,说服教育违法建设者自行拆除。拒拆的,综合执法部门、辖区街道依法及时拆除。

查处已建成违法建设,由规划局做出违法建设确认,综合执法部门履行法律程序,逾期不自拆的,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辖区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查处违法占地(含农村集体土地上已建成地上物),国土部门应现场勘查实测、核查地类,确认属违法占地性质,及时履行法律程序,责令违法占地者退出所占土地,清理地上物。经催告逾期不予清理和退出的,国土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辖区街道依法处置,恢复原貌。对于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含5亩)、耕地10亩(含10亩)以上的,国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行为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毁坏农田、抗拒执法,依法严厉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法建设规模较大、结构复杂,街道拆除有困难的,由辖区街道制定依法拆除预案报区拆违指挥部。区拆违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辖区街道依法拆除。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公证、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依职配合辖区街道实施依法拆除行动,提供职能保障。辖区街道负责前期准备和善后工作。

第六条 街道及宣传、国土、规划、司法、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履职同时加大治理“双违”宣传力度。街道、拆违办、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设立并公开治理“双违”举报电话,接待受理涉及“双违”问题的举报、信访,并将落实情况于七日内向拆违指挥部反馈。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并有权检举“双违”问题,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七条 区拆违办建立“双违”防控查处信息平台及台账,负责整理、通报相关信息。街道、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配合拆违办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上报。拆违办通过“拆违专报”上报区领导。

第八条 街道、相关部门查处“双违”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组织部门考察任用干部依据之一。区督查室、拆违办对街道、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进行季度、年度督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区拆违指挥部,区拆违指挥部进行年度总结,奖优罚劣。

第九条   实行治理“双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街道和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对“双违”履行职责,未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双违”失控蔓延的,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约谈并在全区通报批评;街道和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为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对于治理“双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监察、纪检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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