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通知 |
东丽政发〔2015〕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全市领先、全国一流”的总体工作目标,扎实推进富民惠民工程,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循序渐进、城乡统筹、标准适度、适当领先”的原则,努力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结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救助项目3项
(一)居家养老护理补贴项目。从2016年1月起,对经过评估,符合轻度、中度和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50元和200元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护理补贴以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的形式支付补贴对象。(区民政局)
(二)为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从2016年1月起,为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区民政局)
(三)烈士遗属慰问金。从2016年1月起,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为烈士遗属发放慰问款物,标准为每人2500元(慰问金2000元,慰问品500元)。(区民政局)
二、调整救助项目16项
(一)调整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入户”补贴。从2015年9月起,对不能入校参加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入户”的,每人每年补贴由4500元提高到6000元。(区残联)
(二)调整金秋助学帮扶标准。从2015年8月起,将在档困难职工在学子女学习用品救助,标准分别由小学生每人300元提高到400元、初中生每人400元提高到600元、高中生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大专以上学生每人600元提高到1000元。(区总工会)
(三)调整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从2015年1月起,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分别由每人每月694.8元、697元、7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9.8元、762元、780元。(区人力社保局)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按照本市上年农民纯收入的30%、35%、40%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的人员,从2015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45元。(区人力社保局)
(五)调整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从2015年1月起,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0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5元。(区人力社保局)
(六)调整享受区政策的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及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从2015年1月起,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30.6%给予补贴调整为30.3%。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保持不变,医疗保险补贴由7.3%(大病统筹)调整为8%,失业保险补贴由2%调整为1%,工伤保险补贴0.5%保持不变,生育保险补贴0.8%保持不变。(区人力社保局)
(七)调整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调整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八)调整保障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从2016年1月起,将“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门诊特殊病)在医保范围内市救助与本区住院补助的基础上,按个人费用的80%给予医疗救助”调整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市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以下,区按50%救助(市数据提取时由于系统原因,个别人员遗漏未救助的,区按50%救助);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于2万元以上的,在市救助政策50%基础上,提高救助比例,区增加救助10%,达到60%”。(区民政局)
(九)调整临时救助补助。从2016年1月起,将“市、区财政按上年度低保资金总额的3%安排本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市级80%、区级20%)调整到8%,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在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6000元”调整为“不超过15000元”。(区民政局)
(十)调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范围。从2016年1月起,将“享受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80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的范围”调整为“60周岁以上,凡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8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子女在外地定居的“空巢”老人、失能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代金券形式发放)”。(区民政局)
(十一)调整精神残疾人治疗补贴。从2016年1月起,将精神残疾人治疗补贴政策中在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中心(市安宁医院)住院治疗满3个月不足12个月的精神残疾人,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的5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由7000元提高到80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5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由原来的8000元提高到9000元。(区残联)
(十二)调整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从2016年1月起,调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参保费100元)理赔标准,发生住院治疗的最高补贴由5000元提高到10800元,意外医疗最高补贴25000元,意外死亡的最高补贴由40000元提高到70000元。(区残联)
(十三)调整残疾人培训补贴。从2016年1月起,经区残联审核,对城镇未就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累计享受3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每次申请培训费补贴需间隔一年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应届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2015年度天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成本目录”(简称目录)中规定的培训费标准给予100%的补贴。其他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按照“目录”中规定的培训费标准分别给予80%、90%、100%的补贴。(区残联)
(十四)调整工会系统“两节”送温暖慰问标准。从2016年1月,对所有在档困难职工在“两节”期间慰问标准由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资金1500元、物品500元)。(区总工会)
(十五)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从2016年1月起,将原独生子女参加独生子女家庭安康保险的年龄由16周岁以下调整至18周岁以下,将原全区农业户籍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扩大至全区户籍居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参保标准由原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40元,资金来源由原区、街、个人共同承担调整至区、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计生委)
(十六)调整辖区居民十八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从2016年1月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每万居民35万元调整为40万元。(区卫生局)
三、继续执行原已有保障救助项目69项
附件: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东丽区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分为保障、救助、优抚三大类,其中保障类9项、救助类70项、优抚类9项,共计88项,具体如下:
一、社会保障类(9项)
1.退养补助。具备东丽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区退养补助的,继续享受;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享受退养补助的女性,继续享受区退养补助至60周岁,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20元。(区人力社保局)
2.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759.8元、762元、780元。(区人力社保局)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按照本市上年农民纯收入的30%、35%、40%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已领取待遇的人员,2015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45元。(区人力社保局)
4.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9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10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15元。(区人力社保局)
5.养老保障补助。对60周岁以上已享受待遇的东丽区农业户籍(含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类人员提高保障水平,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60元。(区人力社保局)
6.享受区政策的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及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五项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30.3%给予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8%(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1%,工伤保险补贴0.5%,生育保险补贴0.8%。(区人力社保局)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标准分为:2万元至10万元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报销70%。(区人力社保局)
8.城乡居民住院补助。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对具有东丽区户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所发生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按剩余部分50%补助。(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
9.辖区居民十八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每万居民40万元。(区卫生局)
二、社会救助类(69项)
(一)低保低收入五保对象救助(7项)。
10.城乡低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05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救助标准为每户每月212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救助标准为每户每月162元。(区民政局)
11.城市“三无”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救助;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再给予每人每月900元的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区民政局)
12.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按照上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时调整;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50%调整。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747元、分散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375元。(区民政局)
13.保障救助对象物价补贴联动自然增长机制。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临时物价补贴标准同步调整,且高于市标准20元:月物价上涨2%-4%补贴50元;4%-6%补贴65元;6%-8%补贴80元;8%-10%补贴95元;10%-12%补贴110元;12%-14%补贴125元。(区民政局)
14.保障救助对象供热补助。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家庭采暖费1250元(50平米)以下的按采暖费60%给予补助,750元封顶;分散五保、城市“三无”家庭全额补贴。未享受集中供热的低保、低收入、分散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定额补贴每户600元。(区民政局)
15.保障救助对象节日补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学龄前儿童“六一”儿童节、春节各补助每人600元;低保、低收入、五保对象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低保、低收入、五保对象春节慰问(饺子费)每人每年400元。(区民政局)
16.自然灾害救助。低保、低收入、五保对象等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困难群众危房每户救助5000元、漏雨住房每户救助1500元、转移安置每户救助1000元。(区民政局)
(二)困难家庭(群众)救助(18项)。
17.“救急难”专项救助。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救急难”专项资金,对因火灾、抢劫、盗窃、溺水、触电、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遭受重大损害且无法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家庭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18.临时救助补助。市、区财政按上年度低保资金总额的8%安排本年度临时救助资金(市级80%、区级20%),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在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000元的救助。(区民政局)
19.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建立流浪人员救助金,区财政每年投入20万元。(区民政局)
20.慈善助困。慈善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帮助缓解群众临时出现的难题,保证基本生活,救助标准2000-5000元。(区民政局、区慈善协会)
21.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1)困难群众迎新春助困每年救助1200户,标准每户1500元(区财政负责每户资金1000元、区慈善协会负责每户物品500元);(2)困难职工春节救助,区慈善协会对200户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困难职工慰问,标准为每户1500元(救助金1000元、物品500元)。(区民政局、区慈善协会)
22.高龄老人(无工资收入)生活补贴。70-7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90元;80-8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5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70元;百岁老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范围:需在本区内居住、生活满30年;本区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无离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且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民政局)
23.解放前老党员补助。1945年8月30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500元;1945年8月31日至1949年10月1日前入党的老党员,每人每月1300元。(区民政局)
24.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凡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8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子女在外地定居的“空巢”老人、失能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代金券形式发放)。60周岁以上无工作的失独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解放前入党无工作老党员、三八红旗手和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代金券形式发放)。对8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和60周岁以上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呼叫系统资费,标准每人每月20元。(区民政局)
25.居家养老护理补贴项目。对经过评估,符合轻度、中度和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50元和200元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护理补贴以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的形式支付补贴对象。(区民政局)
26.困难职工季度帮扶。根据市总工会要求,对所有在档困难职工按季度进行分批帮扶,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区总工会)
27.工会系统两节送温暖慰问。对所有在档困难职工在“两节”期间慰问,标准为每人2000元(资金1500元、物品500元)。(区总工会)
28.金秋助学帮扶标准。对所有在档困难职工在学子女进行助学救助,助学金标准为小学生每人400元、初中生每人500元、高中生每人1000元(中等职业教育参照高中标准执行)、大专以上学生每人2000元;学习用品救助标准分别为每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区总工会)
29.单亲困难母亲家庭救助。以单亲困难母亲家庭为主要救助对象,区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单亲困难母亲家庭生活救助、大病救治补贴、子女助学、单亲母亲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心理法律疏导服务等,生活救助标准每人每年800元。(区妇联)
3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长效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600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00元;(2)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放一次性扶助金3万元;对独生子女因病或发生意外造成残疾(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残疾程度,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0-10000元;(3)暖心计划保险,对已确定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投入300元意外伤害和住院补贴保险,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最高给付3万元,住院补贴每人每天180元,最高给付90天。(区计生委)
3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14周岁独生子女,其父母属于东丽非农业户籍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区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东丽区户籍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参加独生子女家庭安康保险,投保金额每人每年40元(区、街各承担50%)。(区计生委)
3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于东丽区农业户籍,或转非未转工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计划生育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身(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区计生委)
3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养老院入住补贴。对东丽区户籍的无子女或其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年满65周岁后入住养老院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入住补贴。(区计生委)
34.丧葬补助。本区户口且未享受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去世时均可享受每例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丧葬补贴;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死亡的在3000元的基础上每例增加补助1000元。实施骨灰海葬的,按照一盒2人的标准再给予补贴1000元。(区民政局)
(三)儿童学生救助(12项)。
35.孤儿基本生活救助。在社会散居孤儿每月享受3倍低保金的基础上,给予孤儿及抚养人每人每月各600元生活补助;社会散居孤儿春节一次性补助每人每年1300元;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我区孤儿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负担,资金由低保金与财政补充组成。(区民政局)
36.艾滋病儿童生活救助。艾滋病感染儿童每月享受3倍低保金的基本生活救助。(区民政局)
37.困境儿童生活补贴。(1)困境家庭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2)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健康儿童按照低保标准30%补贴,重病儿童按照低保标准50%补贴;(3)一般家庭(参加工作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标准)重病儿童按照低保20%补贴。重病病种具体包括: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术前)、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Ⅰ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血管疾病。(区民政局)
38.学前教育资助金。普惠性幼儿园本区户籍3-6周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资助金,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区教育局)
39.中小学特困学生补助。每人每年3600元。其中包括:学习费用补助600元;学生补助600元;儿童节补助500元,国庆节补助600元,春节每人补助1300元。(区教育局)
40.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其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区教育局)
41.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4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范围如下: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起,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区教育局)
4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区教育局)
44.低保、低收入家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救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应届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生助学救助,考入一类本科给予一次性8000元救助,二类本科至全日制大专给予一次性6000元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在校全日制大学生从第二学年起每人每年助学救助4000元。(区民政局)
45.身边的希望工程救助。区特困青少年救助,小学、初中、高中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0元。(团区委)
46.“阳光关爱”助学救助。以单亲困难母亲家庭(或孤儿)中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为主要救助对象。受助学生救助标准每人每年600元。受资助的学生中,考入市级重点高中的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考入全日制大学本科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区妇联)
(四)残疾人救助(21项)。
47.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享受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的每人每月补贴255元、非重残的每人每月补贴145元。(区残联)
48.分散五保和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分散五保供养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精神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级、智力一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区残联)
49.低保、低收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全区享受低保或低收入救助待遇60周岁以下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每人每月给予价值100元护理服务。(区残联)
50.生活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因遭遇失火、失盗、自然灾害或因重大疾病致临时困难的,一次性急难救助1000-10000元。(区残联)
51.残疾人托养服务范围。60周岁以下未就业、未入学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提供居家托养、日间照料和寄宿托养服务。(区残联)
52.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贫困家庭智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系统康复训练的0-7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脑瘫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对在区明强特教学校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0-10岁低保、低收入家庭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0-7岁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区残联)
53.聋儿植入人工耳蜗、语训培训补贴。0-7岁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每例给予区级3万元补贴;对在市聋儿培训中心参加语训的所有聋儿,发放补助1000元。同时,每例给予区级补贴3万元。(区残联)
54.“三瘫”残疾人医疗康复补贴。对在区残疾人医疗康复中心(东丽区中医医院)实施医疗康复的0—14岁持有《残疾人证》的脑瘫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30%资金补贴,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每人每年给予35%补贴;14岁以上持有《残疾人证》的偏瘫、截瘫、脑瘫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20%补贴,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每人每年给予25%资金补贴。(区残联)
55.精神残疾人治疗补贴。对全区长期服药的持证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服药补贴上限1000元,不足1000元的实报实销;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服药补贴每人每年上限1800元,不足1800元的实报实销。对在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治疗中心(市安宁医院)住院治疗满3个月不足12个月的精神残疾人,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的5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80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每人每年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5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9000元。“三无”、“五保”精神疾病患者和住院一年以上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村、街道、区政府分别按20%、35%、45%的比例出资负担。非农业户籍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和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出资担负。区级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区残联)
56.白内障复明救助。具有东丽区户籍,普通白内障患者每例手术补贴100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白内障患者每例手术补贴200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持有残疾人证的在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区残联)
57.辅助器具救助。对女性年龄在54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在59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盲杖、助行车、拐杖、助听器、矫形器、助视器等。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普遍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区残联)
58.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救助。为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住院治疗的最高补贴10800元,意外医疗最高补贴25000元,意外死亡的最高补贴70000元。(区残联)
59.低保或低收入残疾家庭和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学生助学救助。(1)对低保或低收入残疾家庭及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家庭的健全子女,上小学的,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1000元、上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1200元;(2)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低保或低收入残疾家庭健全子女,专、本科的每人每年助学救助4320元,研究生的每人每年助学救助4920元;(3)父母双残(含单亲且残疾)非低保家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健全学生,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4000元。(区残联)
60.残疾学生助学。对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办学资质的公办、民办普通小学及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及特教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且每学期出勤率不低于80%的残疾儿童,每学年补贴150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待遇的残疾儿童,每学年补贴2000元。对全区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上初中的发放1000元、上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发放120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持证残疾学生上小学的增发240元,上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增发400元。(区残联)
61.残疾人大学生助学救助。(1)对在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高专)接受大专以上教育的持证残疾学生,专、本科的每人每学年助学救助4320元,研究生的每人每学年助学救助4920元;(2)对在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广播电视院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专、本科的每人每学年助学救助371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增发1210元;(3)对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国家认可学历的残疾人,专、本科的一次性助学救助6420元,研究生的一次性助学救助7630元,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增发1210元。(区残联)
62.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入户”补贴。对不能入校参加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入户”的,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区残联)
63.残疾人培训补贴。城镇未就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累计享受3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每次申请培训费补贴需间隔一年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应届大中专残疾人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照“2015年度天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成本目录”(简称目录)中规定的培训费标准给予100%的补贴。其他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按照“目录”中规定的培训费标准分别给予80%、90%、100%的补贴。(区残联)
64.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区残联)
65.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对持证残疾人新创办企业的,补贴20000元;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给予补贴5000元。(区残联)
66.“送温暖”助残救助。元旦春节期间,对60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送温暖”助残救助,每户给予价值1500元款物救助(生活物资500元、慰问款1000元)。(区残联)
67.残疾人法律援助。对家庭收入在3倍低保以下的残疾人家庭,涉及肢体一级、视力一级、听力一级、精神一二级、智力一二级残疾人本人的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每件3500元。(区残联)
(五)医疗康复救助(7项)。
68.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区民政局)
69.重特大疾病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医疗救助的其他重度残疾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医疗负担沉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人员及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区民政局)
70.保障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门槛补助每人每年600元。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二、三级门诊救助在医保范围内救助80%,最高救助1万元;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市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以下,区按50%救助(市数据提取时由于系统原因,个别人员遗漏未救助的,区按50%救助);个人承担医疗费用高于2万元以上的,在市救助政策50%基础上,提高救助比例,区增加救助10%,达到60%。(区民政局)
71.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区财政每年安排1700万元专项救助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1.2倍患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重要内脏器官坏死、重大器官移植、尿毒症、白血病、各种癌性病变、良性脑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综合症、心脏手术、血小板减少性紫癫、股骨头坏死(股骨头置换)等人员,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特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及单位报销、医疗机构减免、本区住院补助等各项医疗救助后,年个人医疗费用高于30000元的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负担60000元以内,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60001元至80000元,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80001元以上,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不超过150000元;在救助的重大疾病病种以外,年个人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医疗救助。(区民政局)
72.困难群众肾透析医疗救助。对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在东丽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区财政负担80%,医院减免10%,个人负担10%的比例进行救助;对困难群众在东丽医院进行透析治疗的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区财政负担60%,医院减免10%,个人负担30%的比例进行救助。(区民政局)
73.资助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每年资助低保、低收入、重点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无工作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每人每年40元。(区民政局)
74.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医疗费救助。对突发及无付费能力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每年15万元。(区卫生局)
(六)司法救助(5项)。
75.涉法涉诉司法救助资金。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每年200万元。(区政法委)
76.执行救助资金。执行救助资金每年100万元。(区政法委)
77.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救助。经区安帮办批准,参加区人力社保局已有培训项目外职业技能培训的,一次性补贴800元。对创办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创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安帮基地每招录一名刑满释放或社区服刑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给上保险的,每人每年给予基地补贴2000元。对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社区矫正)的首月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当年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区司法局)
78.服刑人员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救助。对服刑人员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给予救助,标准为每个低保家庭每年补贴2000元,低收入家庭(参照民政局低收入家庭标准)每年补贴1000元。(区司法局)
79.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低保、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等)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区司法局)
三、优抚类(9项)
80.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适时调整,实现城乡统一,每年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调整。(区民政局)
81.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给予每人每月640元的生活补助(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民政局)
82.老复员军人医疗救助。对享受定期抚恤的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给予医疗救助(必须在优抚定点医院就医且在医保范围内救助)。二、三级门诊救助80%,年度内最高救助1万元(参照城乡低保、低收入、五保医疗救助标准)。(区民政局)
8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补助每人每月640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民政局)
84.优抚对象节日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八一”、中秋、春节节日补助每节1000元(慰问金每节600元、慰问品每节400元)。(区民政局)
85.优抚对象医疗巡诊。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进行4次医疗巡诊,标准每人每年800元。(区民政局)
86.为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为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区民政局)
87.烈士遗属慰问金。为烈士纪念日(9月30日)为烈士遗属发放慰问款物,标准为每人2500元(慰问金2000元,慰问品500元)。(区民政局)
88.为百位功臣献爱心。对东丽区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革命复员伤残军人实施帮扶救助。(团区委)
四、本体系涉及内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00002 津ICP备17009684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002018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