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东丽政发〔2016〕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全面推进美丽东丽建设,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一、指导原则
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促进畜牧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保障民生供给,保护生态环境。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天津市畜牧条例》。
三、划定范围
划定范围:外环线以内区域,外环线外适用于城市居民社区管理的区域,各经济功能区、东丽湖旅游度假区行政辖区内及外延1公里全部列为禁养区。
四、禁养的种类及规模
(一)禁养种类。所包含的畜禽种类为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种类。
(二)禁养规模。
列入禁养范围的东丽区养殖专业户标准为: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5000只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羊存栏3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存栏50头以上。
五、工作安排
1.制定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方案,于2016年8月底前将关闭搬迁方案报市环保局、市农委备案。
2.2016年底前全区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全部关闭搬迁,接受市环保局、市农委于2016年第四季度对我区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天津市《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目标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成立东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督导推进,落实搬迁资金,定期召开专项协调会议。
(二)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禁养区管理要求。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任务纳入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街道、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附件:东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
东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及职责
一、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茂荣 区长
副组长: 李锡庆 常务副区长
刘克强 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农经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东丽开发区管委会、万新街、金钟街、新立街、华明街、军粮城街、无瑕街、金桥街、东丽湖街、张贵庄街、丰年村街、华新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徐继珍兼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督导推进,定期召开专项协调会议。
区农经委:制订东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核实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信息,制订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方案,加强对全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禁养区内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按照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方案,落实搬迁资金。
国土分局: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规划分局: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各街道及经济功能区:负责关闭搬迁所辖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并依法予以补偿;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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