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我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的意见
  • 索   引  号 :BKA01A020220170002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发〔2017〕17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8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我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的意见

字号:
    

东丽政发〔2017〕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东丽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增加我区征地养老和征地参保人员养老补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91231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文件纳入保障且已享受待遇60周岁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含参照执行的大东庄、山岭子)。以20161231日为时点,7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元,69周岁-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64周岁-60周岁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元。

征地参保人员比照同年龄段征地养老人员增加补贴。现待遇高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不予补贴;现待遇低于补贴后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的,按标准补贴,补贴后不能超过征地养老人员最低待遇,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二、征地养老人员补贴由区财政农保中心负责发放;市征地参保人员补贴由街道进行申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区财政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到街道,街道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三、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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