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东丽政发〔2017〕2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期间全社会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环保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1.2.2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党厅〔2017〕82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7〕107号)。
1.3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是东丽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专项预案,适用于东丽区辖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东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
2.3 指挥部督查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区应急办、区委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局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1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区新闻中心。协调本区政府网站、区广播电台、区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2.4.2区工信委。组织非电力行业重点减排企业、水泥粉磨站等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2.4.3区农经委。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组织造林绿化工地落实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4区建委。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名单;组织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5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定期更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名单;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落实道路保洁措施。
2.4.6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控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2.4.7区教育局。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4.8 区环保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会同区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2.4.9 区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名单;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10 区房管局。负责定期更新拆迁扬尘源名单;组织拆迁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11 区运管局。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组织重点用车企业做好运输车辆管理。
2.4.12 区执法局。加强重污染期间露天烧烤巡查力度;严格控制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2.4.13 区公路局。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项目名单;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2.4.14 交警东丽支队。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区商务委做好保障民生车辆的统计、备案和变更,并建立共享名单信息库;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对机动车限行措施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与区环保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2.4.15 区气象局。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
2.4.16 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分指挥部,落实区级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市级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组织辖区内一般企业落实停产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信息的发布
蓝色预警经天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黄色、橙色预警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4 组织实施
区应急指挥部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实施方案,利用政务网、电话、传真、微信平台等方式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应等级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求,并在24小时内安排专人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完成应急响应。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特征及市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响应措施
5.3.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采暖季期间,依照国家及本市错峰生产与运输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采暖季钢铁、焦化、铸造等行业的错峰生产措施及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措施。
5.3.2 Ⅳ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倡导工厂、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5.3.3 Ⅲ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区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主要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8)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5.3.4 Ⅱ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区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主要采取工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的基础上,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车辆除外)。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5.3.5 Ⅰ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区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对相关呼吸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4)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5)区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6)区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强制性措施:
(1)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炮竹。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主要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金属加工业:全部停产;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 家具制造业:全部停产;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
造纸、纸制品、橡胶及塑料制造业:涉及废气排放的工序全部停产;
钢铁行业:采暖季在错峰生产的基础上,烧结球团工艺停产。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7)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8)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车辆及纯电动汽车除外)。
(9)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10)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5.4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 监管措施
应急响应开始24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利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等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落实应急措施,安排专人到现场检查各责任单位的落实情况,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00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当日工作落实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督查组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组建检查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相关单位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应急响应24小时后,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7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的24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总结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终止后的72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8.2 应急演练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8.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东丽开发区管委会、航空商务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8.4 责任追究
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 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各责任单位每年4月底、9月底、12月底将更新的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1.东丽区重点工业企业减排清单
2.东丽区一般工业企业减排清单
3.东丽区加强监管企业名单
4.东丽区扬尘源清单
5.东丽区独立水泥粉磨站名单
6.东丽区主力电力企业名单
7.东丽区混凝土搅拌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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