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区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区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五)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六)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七)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八)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区举办燃放活动的,需事先经公安机关审核,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燃放地点和时间。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拒不遵守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非法燃放及其它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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