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 : | 东丽区人民政府印发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东丽政发〔2026〕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效能,防范廉政风险,依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有关要求,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科学依法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专家论证,严格风险评估,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确保决策贴近东丽区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断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和通报原则,需提交区委审议的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按照区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
二、实施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是指区政府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事项。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区内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等。
3.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4.区管国有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全区国资国企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区管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改制,区管国有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5.年度预算调整、政府债券资金分配方案、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及其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6.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7.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
8.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重大事项。
9.需要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区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需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和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名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2.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等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
3.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区管行政领导职务任免。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符合国家、市级重大战略决策,或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中央和天津市在东丽投资的重大项目。
2.政府投资计划、民心工程等文件确定的项目。
3.涉及全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以上项目策划、组织、实施需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后,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方可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在严格执行预算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需要动用预备费支出的财政资金安排。
2.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实施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一般应当经过酝酿、决策、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在提交决策事项前,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便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3.加强合法性审核(查)。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有关事项,视情况分别由各级法制部门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核(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查)或审核(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预期稳定的政策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综合评估政策对经济发展、稳定预期、就业民生等方面的影响,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5.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事项前,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或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6.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区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报送请示,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确定为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7.做好相关准备。主办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确保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区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情况,分管领导同志作补充说明,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4.组织列席旁听。区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和经济、科技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
5.记录存档备查。要如实记录有关讨论情况;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区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四)反馈调整阶段
1.重大决策施行过程中,负责实施的区政府班子成员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2.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分析,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
四、监督检查
(一)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领域“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区督查部门要对重大决策的后续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三)区审计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组织专项审计。
(四)区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有如下行为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附则
(一)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园区、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健全本单位、本部门、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提升决策水平。
(二)本《实施办法》规定内容,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办法》(东丽政发〔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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