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转发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拟制的关于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东丽政办[2008]17号
各街镇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拟制的《关于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困难群众
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东丽区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津丽党发[2008]17号),根据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办法》(津民发[2006]71号、津财政联[2006]122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成员;
(三)市、区两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实行基本医疗首诊在社区制度,救助对象的一般门诊治疗须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以及疾病的预防康复等。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其无法诊治的患者提供及时的转诊服务。
(二)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减免心电图、超声检查费用,一律减收20%。
(三)救助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30%,70%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每人每年可享受救助金额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每户每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需持《东丽区低保人员、特困救助家庭成员医疗救助优惠卡》,同时提交《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居民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收款收据按患者自负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两个款项分别填写,自付部分由患者支付,享受救助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先行垫付。收款收据需患者本人签字确认。
(三)救助对象享受减免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减免项目、金额记录,需患者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医生在《东丽区低保人员、特困救助家庭成员医疗救助优惠卡》上填清减免项目,减免金额。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救助制度和程序开展基本医疗救助,对确属无法治疗的患者要及时办理转诊手续,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民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保证遵守各项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其开具的超出天津市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或超出病情需要的诊疗、药品等费用,结算部门可拒付其垫支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掌握医疗救助程序,合理用药,科学诊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确保救助效果,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结算
(一)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同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可充实救助资金的来源。
(二)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救助资金要在区财政医疗救助基金中单独立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救助资金被挤占或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将资金预拨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采取按季度预拨给区卫生部门所属社区医疗单位的管理方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于每季度10日前凭交款收据联、处方、费用清单及按编号填写的统计表到区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核,作为下季度预拨资金的依据。区民政部门将统计汇总表报送区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备查。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将结算资料按顺序编号分类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六、健全机构,明确责任,确保基本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运行
(一)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社区服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开展,民政部门拟定社区卫生服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卫生部门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统筹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东丽区民政局
东丽区卫生局
东丽区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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