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转发区残联拟定的东丽区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托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090000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08]24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8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转发区残联拟定的东丽区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托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办[2008]24号

各街镇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区残联拟定的《东丽区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托养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〇〇八年六月十九


东丽区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托养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切实做好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和托养工作,减轻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2号)文件和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康复和托养对象

凡在天津市安宁医院东丽区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治疗托养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长期住院治疗(住院时间满一年及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享受本暂行办法的优惠。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的精神疾病患者;

(二)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持军人伤残证);

(三)患有精神疾病而没有办理残疾人证的精神疾病患者;

(四)托养对象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精神疾病患者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三无”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条资金来源及匹配标准:

资金由患者个人、村、街镇乡、区政府按比例共同出资负担,重度精神疾病患者长期住院治疗和“五保”、“三无”精神疾病患者托养年费用为24000元(具体费用随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变动及时调整),安宁医院年优惠后匹配标准为:

(一) 城镇居民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居民,持有东丽区残联签发的精神残疾人证的重度和“三无”精神疾病患者,年住院治疗或托养年费用经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街镇乡和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出资担负。

2、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待遇的居民,持有东丽区残联签发的精神残疾人证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年住院治疗费用经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区政府出资30%,镇街乡出资30%,家庭个人出资40%;

3、既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待遇的居民,又无残疾人证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年住院治疗年费用经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区政府出资25%、街镇乡出资25%、家庭个人出资50%;

4、凡符合第2、3条规定的“三无”精神疾病患者长年住院治疗或托养所需费用按第1条规定执行。

(二) 农村村民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村民,并持有东丽区残联签发的残疾人证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年住院治疗或托养年费用经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部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户口所在地村、街镇乡、区政府分别按20%、35%、45%的比例出资负担。

2、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待遇的村民,持有东丽区残联签发残疾人证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或托养年费用经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区政府出资20%、街镇乡出资20%、村委会出资15%、家庭个人出资45%。

3、既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待遇的村民,又无残疾人证的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或托养年费用经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区政府出资20%、街镇乡出资15%、村委会出资10%、家庭个人出资55%。

4、凡符合第2、3条规定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或托养的年费用按第1条规定执行。

(三) 凡日常服药和临时住院(含一年以内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补贴,按区残联2007年下发的50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一)(二)项之规定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再享受精神疾病防治康复住院、门诊服药费用补贴。

(四) 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和“五保”、“三无”精神疾病患者托养期间,身体同时出现其他病发症所发生医疗费用不在该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和本文第三条(一)(二)项之规定出资比例,另行出资解决。

(五)凡享受以上救助后的精神病人,家庭负担治疗费用超过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使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可申请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年3000元。资金由区、街镇乡按5:5比例负担。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由法定监护人和村(居)委会共同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区残联和公安分局共同审核确认,由区康复办公室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三无”精神疾病患者和符合“五保”集中供养的精神疾病患者入住“中心”,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区残联、区民政局和公安分局共同审核确认,由区康复办公室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部门职责

——区民政部门:乡街镇民政科负责托养对象的身份审核确认工作,并承担“三无”精神疾病患者及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强制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收治人员和身份核查确认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参保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优惠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治疗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

——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精神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定期组织人员在社区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卫生知识宣传和讲座。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知识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掌握核实区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做好随访和档案记录。

——区财政部门:负责集中收治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治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经费的使用。

——区残联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1、《东丽区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申请审批表》

2、《东丽区城镇“三无”或农村“五保”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或托养申报审批表》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

天津市东丽区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东丽区卫生局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

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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