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转发区水利局拟制的《东丽区调整辖区内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征收的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0900008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08]31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8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关于转发区水利局拟制的《东丽区调整辖区内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征收的标准》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办[2008]31号

各街镇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证东丽区防汛排水安全,充分发挥国有排水设施的作用,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为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和全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区水利局拟制的《东丽区调整辖区内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征收的标准》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

东丽区调整辖区内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征收的标准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保证东丽区防汛排水安全,充分发挥国有排灌设施的效益,确保国有排灌设施安全运行,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物价局、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东丽区行政区域内,除农民受益的农业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的排水费征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征收标准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物价局、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4号)第八条的规定和天津市东丽区物价局《关于天津市东丽区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收费标准价格认证结论书》(津丽价认字(2006)36号)将非农业排水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亩40元。

第四条征收办法

排水费采取年缴形式,按亩计征。由区水利局所属泵站管理单位核定面积后组织征收。

第五条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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