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 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 |
东丽政办[2008]57号
各街乡,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加大了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蔓延。但由于有的单位监管不到位,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还未根除。尤其是一些违法者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且“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还扰乱了土地和规划管理秩序。为切实加强监管,杜绝各类违法案件的发生,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法律意识
国家有关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否则要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各街乡、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途径,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使街乡村干部群众、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自觉遵守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执法监管
加大巡查力度。各街乡、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巡查。进一步完善区、街乡、村三级巡查网络,完善岗位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把违法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规范土地使用协议的签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制定规范的土地使用协议文本。签订各类土地使用协议,须报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批准。街乡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土地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齐抓共管,形成执法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加强监管。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和规划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街乡、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全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行政处罚并改正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经规划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区拆违指挥部集中执法力量强行拆除。尤其是对新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造成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纠正、整改违法行为不力和违法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行问责;对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把严格土地管理列入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凡被监察部门查处或经群众举报并证实存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村,扣除相关责任人绩效奖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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