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转发区卫生局拟制的东丽区增补叶酸控制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0900042;BKA01A1101200900002;BKA01A1102200900002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09〕42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8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关于转发区卫生局拟制的东丽区增补叶酸控制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办200942

各街乡,政府有关委局:

经区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区卫生局拟制的《东丽区增补叶酸控制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

东丽区增补叶酸控制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按照国家增补叶酸预防出生缺陷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有关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国家项目基础上,扩大目标人群,在全区全部准备怀孕的妇女中开展健康教育和免费叶酸增补,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一、工作目标

以预防控制神经管畸形为主要目标,对全区准备怀孕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目标人群检测率达到90%,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90%,叶酸服用率90%,叶酸服用依从率70%。

二、目标人群

具有本区户籍的准备怀孕的妇女,包括:

1.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准备生育的妇女;

    2.已结婚但一直未生育,近期准备生育的妇女;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准备再生育的妇女。

三、工作内容

1.叶酸增补知识知晓率调查;

2.叶酸增补知识健康教育;

3.叶酸水平免费检测;

4.免费发放叶酸与指导用药;

5.跟踪随访;

6.效果评估。

四、实施方法

㈠利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孕前疾病筛查平台,对结婚登记人群准备怀孕的夫妻双方进行叶酸知识调查、叶酸免费检测、健康教育,并与女方签订知情同意书、发放叶酸及服药卡。对近期不准备生育的新婚登记夫妇发放领药凭证,嘱其在准备怀孕前3个月到民政婚姻登记处领取叶酸。

㈡人口计生与卫生部门配合对符合政策准备再生育的夫妻双方进行叶酸知识调查、叶酸免费检测、健康教育,并与女方签订知情同意书、发放叶酸及服药卡。

㈢叶酸服用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对于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畸形胎儿和服用抗癫痫药准备怀孕和早孕的妇女,按每人每天10片(4毫克)一次性发放6个月剂量。

㈣以上人群领取叶酸须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叶酸继续服用。

㈤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孕产妇早孕建册时,对孕妇服用叶酸情况进行追踪和随访,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汇总分析全区叶酸发放和服用情况,并对工作进行效果评估。

五、部门职责分工

㈠各街乡

负责辖区内准备怀孕妇女免费叶酸增补工作的组织与发动,街乡计生、妇联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利用村级计生、妇联干部网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认知和参与程度。

㈡区卫生局

卫生局负责增补叶酸控制出生缺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准备生育人群进行健康教育、标本采集、免费发放叶酸并指导服药,并负责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叶酸服用的追踪随访,收集和记录相关服药信息。

    ㈢区民政局

    提供叶酸增补健康教育、叶酸检测、叶酸发放的工作场所,与卫生局共同负责新婚登记夫妇叶酸增补的组织与发动,确保每对登记的夫妻了解和参与此项工作,提高孕前叶酸增补的覆盖率。

    ㈣区人口计生委

负责符合政策内再生育夫妻的增补叶酸工作的组织发动、免费检测和叶酸发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㈤区财政局

确保经费的投入,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和民族素质,是重大的民计民生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任务,确保该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㈡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向社会进行健康宣传,使相关人群既为受益者又为参与者。在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设立宣传专栏,有针对性地进行增补叶酸控制出生缺陷知识宣传。

㈢加强部门合作与协调。各部门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以提高人口素质,营造幸福家庭、创建和谐社会为共同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落实责任,确保科学规范发放,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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