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1000032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10〕31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的通知

字号:
    

东丽政办201031

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1位分管领导负责,组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责起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责任。各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专兼职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负责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列席重要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公务活动,及时掌握本部门工作动态。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条例》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充实、完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应用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内容;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为推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办公室制定了《东丽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政府办公室将按照考核办法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通报。对该考核办法,各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各单位、各部门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水平。

    附:东丽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六月十七

附件

东丽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动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各单位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各单位应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组织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证本单位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二、考核标准

采取累积得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总分数由得分项和减分项两部分构成。得分项重在督导各单位落实工作责任,考核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任务完成情况;减分项重在警示未能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基本职责的情况。

(一)得分项

1.依据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计分,每公开一条信息计1分。

2.依据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信息量统计,对点击量超过1000次的信息每条加5分。

(二)减分项

1.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能依法予以公开,将酌情从得分项中减分。

2.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期超过法定期限(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酌情从得分项中减分。

3.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都要登陆管理账户和录入账户,及时发现网站存在的问题、投诉,及时公开信息。对未按要求登录的单位,将酌情从得分项中减分。

三、实施办法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考核采取半年测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公布各单位得分项及减分项测评累积结果。

2.减分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抽查或根据举报投诉后确认。

3.根据各单位全年主动公开累积得分情况,采取街乡和委办局分组考核的办法,在每组中按一定比例确定优秀单位。

4.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以通报方式公布。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丽区政府办公室

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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