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1200056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12〕55号
  • 主 题 分 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东丽政发〔2022〕8号),此文件已废止/宣布失效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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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丽区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7日

东丽区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开展保护工作的精神,

保护东丽区重要的历史文脉,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世代相承、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是历史发展的见证,蕴含一定区域内广大群众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区域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保护和利用好我区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区域经济的加快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区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较为分散、实体特征不明显的文物遗存正在消失,许多传统技艺亟待传承,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亟待保护。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进一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基本方针和工作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具有东丽特色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基本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规范东丽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

本意见所称文化遗产指分布于东丽区境内的文物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

1.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东丽区境内文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1)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行宫、老姆庙。

2)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军粮城火车站站长公寓旧址、务本城址、务本三村遗址、大郑庄遗址、西南遗址、刘台北遗址、张贵庄飞机场旧址、军粮城城址、杨台遗址。

3)其他在东丽区境内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

2.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东丽区现有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32项。其中市级非遗项目6项。(二)东丽区文化遗产申报、命名

1.文物

1)认定机关:东丽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东丽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予以登记并公布。

2)认定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书面申请。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应当通过专家讨论、听证会等形式作出决定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报相关部门公布、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自行登记、公布。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3)认定时间:东丽区文物认定为不定期认定。

2.非物质文化遗产

1认定机关:东丽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规定及专家组评审意见予以认定,并报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

2申报方式:东丽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采取综合申报(普查申报、推荐申报、个人申报)方式。申报对象需按要求,填写《东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书》,并提供证明其历史传承、工艺特点、影响范围的影像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报送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经初审、专家组评定,予以确认。

天津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申报人配合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填写申报书,并制作申报光盘、档案资料,由东丽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推荐至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予以审核确认。

3认定时间:东丽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周期,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天津市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以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要求为准。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区内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濒危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把普查摸底作为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基础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各类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东丽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鼓励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村(居),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三)建立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介入性保护机制。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规划部门会同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商定对本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对区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四)建立长效、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拨付。财政拨款随财政收入及文化遗产数量增长逐年增加。当年如有结余,流转至下一年度。

东丽区文物维护、管理费具体包括: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5万元;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2万元。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档案整理、修缮维护、人员管理、防火防盗、公益宣传、合作交流等。

东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费具体包括: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年每项5000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年每项1万元。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非遗项目的数字资料采集整理和数据库建立、维护、运行,非遗展室建设、运行,公益性宣传以及非遗传承人的项目传承、奖励、项目间的合作交流等。

五、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东丽区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组织,统一协调区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协调发改委、财政、教育、文广、旅游等单位建立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广泛吸纳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检查监督,合理开发利用

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级、市级和区级的文化遗产项目要加强指导道、检查、监督。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东丽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合法、合理的商业化、产业化开发、运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门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校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东丽区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东丽区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东丽区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

本意见未尽事宜,结合我区具体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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