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拟制的东丽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BKA01A0203201300015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 文 字 号 :东丽政办〔2013〕20号
  • 主 题 分 类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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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失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拟制的东丽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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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政办〔2013〕20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东丽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国家和天津市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方针,狠抓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十一五”期间全区艾滋病疫情仍控制在低流行状态,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东丽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确定的总体目标。

但是,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疫情在“十一五”期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性传播已成为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男性同性性传播上升速度明显且干预工作难度较大,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同时,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

减少我区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全区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至60岁城镇居民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5%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至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4至6课时;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不少于1课时,可根据需求开展相应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全区人口的1%。区政府有年度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投入。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100%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社区参与高危行为人群干预工作策略覆盖率达到100%。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以上。辖区各医疗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5%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区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100%的艾滋病致孤儿童获得就学及生活保障。

5.区疾控中心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艾滋病防治专职技术人员达到3至5人,从事艾滋病检测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区疾控中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区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广、新闻出版、电信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2.交通、卫生、质监、建设交通、市容园林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轻轨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

3.科技、农业、文化广播影视、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将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纳入农村相关培训中。

4.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利用好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

5.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劳务输出组织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6.人力社保、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7.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8.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

9.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

10.教育、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11.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2.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 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13.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公安部门要结合禁毒宣传教育、治安管理宣传等工作,将青少年防治艾滋病知识纳入宣传工作中。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和服刑、劳教(戒毒)人员的确诊及抗病毒治疗管理流程等相关知识纳入对公安监管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事、禁毒等警种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

14.各街道办事处采取宣传栏、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面向大众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

15.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区党校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

16.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广、人口计生、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有关部门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2.扎实推进,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吸毒人群动态管控系统基本信息和艾滋病疫情信息定期相互通报制度。

3.完善机制,加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部门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区妇儿中心及辖区内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完善区妇儿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建设。

(三)加强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1.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我区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

2.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3.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4.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覆盖,提高感染者发现率

1.发改、卫生、财政、质监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

2.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市疾控中心的确证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为孕产妇、性病门诊就诊者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筛查服务,继续做好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术前、输血前、有创检查前艾滋病免费筛查工作。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要根据疫情发展实际情况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我区艾滋病防治重点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

4.加强辖区内区疾控中心、综合医院和妇儿中心的自愿咨询检测点建设与管理,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

5.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1.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

2.卫生部门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

3.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同时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适当增加艾滋病治疗定点机构,对其治疗艾滋病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和人力资源配备予以重点支持。

4.卫生部门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诊疗质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

5.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减轻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改、卫生、人力社保、财政、食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

6.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我区统一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7.发改、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对研发、生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的扶持政策,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六)加强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

1.卫生、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

2.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3.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反歧视和关爱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营造防治艾滋病的良好社会氛围。

4.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

5.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

6.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7.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8.将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区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和被监管病人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工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会同检察院、法院等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并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9.卫生、外事、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我区外国人(包括外籍服刑者)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加强性病监测与防治工作

1.加强性病门诊建设。卫生部门结合我区性病流行现状,合理设置性病门诊。加强性病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等相关流行病学工作。要加快性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质量控制,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性病诊疗机构的规范化培训力度。整顿性病医疗市场,规范性病医疗行为和咨询服务。要将安全套推广使用纳入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的内容。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3.有效整合艾滋病与性病防治资源。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区政府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克服麻痹思想,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本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配套政策。政府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区有关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专业机构为主导,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不断完善我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和布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到艾滋病的干预和宣传工作中,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监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区财政每年度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

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区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科技、卫生部门在“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艾滋病防治策略、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技术、医疗救治等方面科研工作的研究,加大扶持力度。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其他国家和省市及区县的防治经验,提高我区防治艾滋病工作水平。积极做好对外宣传,扩大我区在艾滋病综合防治领域的影响。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收集要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督促落实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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